波士顿在自治前的法律权力

一 波士顿在自治前的法律权力

这七座城市所在的州在不同时期实行了地方自治。到1967年波士顿终于获得自治权的时候,全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已经让自己的城市开始了地方自治。在我们考察的城市中,只有芝加哥晚于波士顿获得地方自治权,但就连芝加哥也比波士顿更早享受到了一些免受州政府干预的保护。波士顿未能更早被允许实行地方自治,原因不在于缺乏努力,而在于州的反对。波士顿官员曾多次向州立法机关提交自治提案。波士顿迫切希望摆脱州的控制,是有充足理由的。数百年来,州立法机关一直不遗余力地主张自己对波士顿事务的管理权。

从1630年到1822年的近两个世纪里,波士顿和马萨诸塞州的其他城镇一样,都是由城镇会议管理的。早在1635年,州立法机关就将波士顿当时不到30个城镇的权力严格地限制在那些“只事关它们自己”的事情上。它还明确表示,即使在这个范围内,地方政府也无权制定与州法律不一致的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除了独立战争期间的短暂插曲之外,立法机关对城镇的控制日益加强,特别是对波士顿。到19世纪末,立法权已然至高无上。(4)

要想了解这一时期州政府是如何对地方事务行使权力的,一个方法是通过研究州立法机关在制定波士顿宪章中的作用。1822年,波士顿城镇会议申请批准城市宪章并如愿以偿,使波士顿成为马萨诸塞州的第一个市政法人城市(5)。1822年的宪章是一项特别立法,即它是由州立法机关通过的,之后只能由立法机关来酌情修改。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1822年的城市宪章经历了一系列修改,逐步加强了市长的权力,特别是从1885年的宪章修正案开始,在波士顿的政治结构中引入了更多的州监管。1885年,立法机关颁布了另一项重要的特别立法,剥夺了该市对于警察部队的所有控制权,并将该权力置于州长手中。1885年的宪章修正案和警察立法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但实际上,与1822年的宪章不同,立法机关甚至没有交由波士顿选民进行全民投票。1909年,同样未经公民投票,州立法机关修改了宪章,设立了一个由州长任命的财务委员会来调查该市的账目和开支情况,同时,把市长任命的人员报给州公务员委员会(Civil Service Commission)。在此期间,其他的州干预措施还包括有针对性地限制城市的借款权力,以及限制该市可用于公立学校的支出上限。未经州立法机关明确许可,波士顿还被禁止提高税率或增加评估(6)。似乎是为了让州承担的地方权力一目了然,州立法机关甚至在市长选举中直接发挥作用。就在1922年市长詹姆斯·迈克尔·柯利开始第二个任期前不久,一项新的法规使得市长无法在1926年继续连任。(7)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十年对波士顿来说是艰难的。1950年代,波士顿的人口减少了超过10万,这是其最糟糕的10年。然后在1960年代下降了5万多,1970年代下降了7万多,之后在1980年代略有上升。(丹佛最糟糕的10年是1980年代,其他城市则是1970年代。)正如经济学家埃德·格莱泽(Ed Glaeser)所说,在那些年里,没有什么理由“怀疑波士顿在未来几十年里会比罗切斯特、匹兹堡或者圣路易斯更加成功”(8)。采取一番行动是必要的。但波士顿的应对能力受到了限制。由于缺乏找到新的收入来源的权力,也无法使州让其他实体来承担对波士顿造成特别沉重的打击的那些负担,因此波士顿一再将重要权力移交给州,以换取更多的资金或者减轻负担的费用。(https://www.daowen.com)

这段时间所做的交易是否明智,还有待商榷。在这些年里,波士顿确实成了全国重建工作的领导者,并且在这种努力中得到了州一些措施的帮助,这些措施给了波士顿一些额外的权力,作为交换,波士顿要放弃一些旧的权力。尽管如此,州建立的公共当局——有时是州本身——还是接管了重要的城市资产。市长同意了一项州提案,即在波士顿广场下方建一个车库,由州立马萨诸塞州停车管理局控制,归该局一个三人委员会管理,其中两人将由州长任命。在市长的支持下,该州又建立了另一个公共机构,即马萨诸塞州港务局,由其控制该市的口岸:托宾大桥和洛根机场。(港务局由州长任命的七人委员会管理,目前拥有该市范围内近10%的土地。)该州还成立了马萨诸塞州收费公路管理局(Massachusetts Turnpike Authority),并将马萨诸塞州收费公路延伸到城市之中,尔后保持了对收费公路的控制。1959年,资金短缺的波士顿把该市在1930年代修建的萨姆纳隧道卖给了马萨诸塞州。在一些重要方面,波士顿从城市脱胎换骨的时代挣脱了出来,在城市关键部分受到的法律控制比数十年前要少得多。

这种模式将在未来几十年中重演。面对财政危机,该州会向波士顿提供援助,以换取波士顿出售财产或转移对该市重要部分的控制权。在1980年代,这座城市把大量市政停车场出售给了私人部门和州。此外,还将建立另一个由州控制的机构,马萨诸塞州会议中心管理局(the Massachusetts Convention Center Authority),以管理该市的一个大型公共设施。这种模式也有例外。虽然州在1950年代对该市的交通网络行使了越来越多的控制权,但州立法机关允许波士顿否决对该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拟议州公路项目。应波士顿市的要求,该州还成立了波士顿重建局(the Bosto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从而提高了波士顿协调重建工作的整体能力,即便在该重建过程中注入了一定程度的州控制。1962年的一项法规又把对波士顿警察局长的任命权交还给了波士顿市长。(将警察局长的任命移交给市长的法规确保了市长对警务部门没有太多的控制权:它规定警察局长的任期是固定的。)然而,总的来说,波士顿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经历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变化,州法律普遍禁止该市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这些力量作出响应。相反,随着城市的变化,州将对城市的重要控制权从城市转移给了州。(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