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城市未来
第三部分 城市未来
第二部分探讨的详细制约因素是本书最后四章的背景:我们对于21世纪城市可选择的未来的探索。第二部分探讨的具体法律结构,比如地方自治、收入和支出、土地使用和开发以及教育,是城市可能希望寻求的所有可选方案的关键因素。我们接下来的探讨只限于我们已经介绍过的四种未来:全球城市、旅游城市、中产阶级城市和区域性城市。在以下各章中,我们不仅强调法规所施加的种种限制,而且强调对城市执行为实现这些目标而设计的政策的能力的一些额外限制。我们也强调城市现在可以做出的选择。但是这些选择往往会引起州的反应,有时候还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在这种结构/机构的动态中,美国城市的未来和它们将代表的新的城市时代正在形成。(1)
这四种未来对美国城市来说并不是可以平等获得的。对金融和城市权力的限制,使得美国主要中心城市很难支持中产阶级居民往往想要的服务。这种法律结构导致中心城市不再将提供服务作为其主要功能,而是集中精力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推动者。经济发展本身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外来者的关注,所谓外来者,就是那些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投资者以及有兴趣来参观这座城市的非本市居民。这些目标分别是全球城市和旅游城市的基本特征。由于地方财政和城市权力的法律结构使得大城市追求这些选择要比追求其他替代方案更容易些,这会对城市的未来产生影响,无论城市居民和城市官员是否认为它会推动城市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研究管辖城市决策的法律结构的核心在于它是如何影响地方民主在美国生活中的地位的。(https://www.daowen.com)
现有的法律结构也对中心城市所处的大都市区类型产生了重大影响。长期以来,提供服务的功能一直是美国郊区化的卖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如果这个地区被分割成多个互不关联的城市,那么从中心城市迁移到郊区或者从一个郊区迁移到另一个郊区就能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这是效果最好的一种推销策略。在20世纪中期,这种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愿景催生了去郊区居住的渴望,把商业开发的任务留给了中心城市。然而,自1970年代以来,中心城市与其郊区之间的这种居住/商业的区别实际上已经消失了。商业开发已经对郊区和中心城市的未来至关重要,而中心城市则试图寻找新的途径来吸引更多的人居住在其范围内。州法律并没有跟上地方政府权力的这些区域影响。在第10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律结构如何产生当前的大都市区组织,并提出如何改变这种组织的想法。
如果城市具有地方自治权,那么我们在下面几章中描述的州设法律结构将无关紧要。如果城市没有自己做出决定的空间,我们对当地选择的关注也将变得无关紧要。正因为城市既受到州法的制约,也受到其居民和潜在居民追求的焦点的约束,所以探索全球城市、旅游城市、中产阶级城市和区域城市之间的差异就显得尤为重要。很难看到目前的法律结构被设计得很完善,能促进或阻止城市生活的任何可能的未来。尽管法律制度对城市的选择有着显著的影响,使得某些未来比其他的更容易追求,但许多现行规则似乎不是基于城市在美国生活中的适当角色的构想。相反,无论是什么话题,它们中的许多似乎反映了州决策者对于地方决策的怀疑。相信自己的判断,不信任地方的判断,是太多州官员所作决策的共同特征。这种对于地方民主的怀疑并不是建设美国城市未来的良好基础。地方自治的早期支持者明白,地方政府的组织方式应该能促进那些让城市追求正确方向的实质性想法,同时,为它们提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造力实现这些想法所需的灵活性。今天的城市表明缺乏这种理解。即使是现在看来已经实现的目标,如全球城市和旅游城市,也令人沮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国家的每个州都需要修改其地方政府结构,使之适应21世纪。
(1)See generally, Urban Age website: http: //www.urban-ag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