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找对象就是作风不好吗?

自找对象就是作风不好吗?

婚姻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男女婚姻自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以,双方完全自愿是婚姻自主的基本要求,也是结婚的必备条件。经人介绍或自找对象,是婚前找对象的两种方式。不管那一种方式,只要不违背“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都是合法的。以介绍的名义(包括父母在内),强迫他人成婚,或者自找对象一方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违法的。应该指出,经人介绍与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着本质的区别。介绍人在今天只起着介绍双方相互认识的作用,对婚姻本身不起决定作用,不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说,结婚不一定要经人介绍,自找对象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封建社会,“无媒不通婚”。自找对象被看作是伤风败俗,大逆不道的事情。所以,把封建社会的旧习俗搬到社会主义的今天,认为结婚必须要有人介绍,不经人介绍,就是不正经,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

自找对象和作风好坏,完全是两个问题。前者是找对象的方法问题,后者是人们在恋爱过程中或结婚以后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用什么方式找对象,如果借口婚姻自由,在恋爱过程中或结婚以后,喜新厌旧,朝秦暮楚,玩弄异性,那都是十分错误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不但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用封建的观点看待婚姻自由,把男女自找对象,正当的恋爱和接触,看成是作风不好,乱加非难,也是错误的,也是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相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