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到女家落户是否可以?
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就是说,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中生活,成为男方家中成员,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中生活,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旧中国和封建社会里,由于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处于男子的从属地位。因此,结婚都是男婚女嫁,从夫居。结婚后女方要到男方家中生活,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也有极个别的是男到女家的,这样的人往往受人歧视。这是一种落后的封建意识。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旧社会那种歧视男到女家生活的旧习俗也随之废除。法律赋予男女双方,自由选择家庭生活住所的权利。但是,由于旧的思想、习惯影响还存在,阻碍着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因此,新婚姻法对男女双方有权选定家庭住所,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鼓励和提倡男到女家落户,这样作的好处是: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有利于克服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有利于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但是,有的地方和女方亲属,不欢迎男到女家,认为“闺女出嫁理当然,男到女家添麻烦。”甚至阻挠刁难,这是很不对的。遇到这种情况,应向上级组织反映,取得圆满解决。
男到女家落户和旧社会的“招赘”不同。“招赘”是旧社会的一项制度。它是有女无儿户为了宗祖继承的需要而设定的。按照旧法规定,赘夫到女家要冠以妻姓,所生子女要从母姓。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则不同,不论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是男女双方的权利。只要双方同意,均可到对方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均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允许男到女家,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旧社会的“招赘”,是封建宗法制度的反映,这是不同性质的两件事情,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