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可以向父或母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

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可以向父或母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

新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离婚时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子女当然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所谓情况变化是指: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了,如孩子上大学,各方面的开支多了,或孩子患病需要医疗费等;二是父母经济条件好转,有可能更多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备了上述条件,子女可以向父或母提出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要求。如果父或母同意,双方达成协议,就可按协议执行。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应根据子女提出要求是否正当,父或母的经济能力能否负担等情况,予以合理的解决。当然,对子女的不适当的要求,不应支持。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一般到十八岁为止。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十八岁以后仍不能独立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父或母对子女的抚养应予延长,直到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父母拒付,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给予支持。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在生活和受教育上有切实的保障,得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