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离婚,什么情况下到法院,什么情况下到婚姻登记机关?
2025年08月10日
要求离婚,什么情况下到法院,什么情况下到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按照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农村到人民公社,城市到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科。所谓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确实出于完全自愿,没有异议;同时,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作了妥善处理。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属实,就可以发给离婚证,准予离婚。如果双方虽然是自愿离婚,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尚有争议,那就要经人民法院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权决定的。
另一种情况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就是说,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第一,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所谓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行政领导机构,或工会、妇联、青年团以及基层调解委员会,均可以对离婚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有三种可能:一是调解和好的,纠纷得到解决;一是调解后不能和好,双方同意离婚的,可转婚姻登记机关解决,办理离婚手续;三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既无法和好,又达不成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应转人民法院处理。第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地时,一方要求离婚,应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对方是劳改犯,或者侨居国外,那么,就可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由所在地法院设法与对方取得联系或酌情处理。离婚问题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法院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亲自到庭,不能无故缺席。这样,能向法院说明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把问题解决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