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其他近亲属有无抚养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其他近亲属有无抚养的义务?

家庭是存在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共同生活单位。新婚姻法第三章对我国的家庭关系作了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子女是由父母抚养的,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是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由谁来抚养?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些规定的基本点有四:一、被抚养人必须是未成年的需要别人抚养的人;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产生抚养义务的条件;三、抚养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或姊;四、抚养人(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姊等)必须有负担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一般是生活在一起的,他们之间存在着血亲关系和经济关系,所以,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时,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独立的兄姊往往就承担了抚养的义务。国家根据生活实践的经验,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兄姊与弟妹间的这种抚养关系用法律固定下来。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子女的关怀,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亲密互助的关系。此外,叔、伯、姑、姨、舅等主动抚养未成年的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的也不少,这种好的传统风尚值得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