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颁布后,是否还提倡晚婚?
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一九五〇年婚姻法相比,男女各提高两岁。但这仍是法定的最低婚龄,即在此年龄以下,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什么年龄结婚最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新婚姻法颁布后,是否还提倡晚婚呢?新婚姻法第五条在规定上述结婚年龄之后又提出:“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说明,国家为了关心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在提高了婚龄之后,仍提倡青年晚婚,要求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再适当推迟结婚时间,以利于青年的学习、工作和成长。这对国家、人民和自己都是有好处的。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征丁税,驱劳役和连年战争的需要,大都提倡早婚。例如,后周武帝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为娶嫁之期。明《洪武令》和清《通礼》都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以上,可以嫁娶。有的皇帝甚至规定,女子十五岁以上不嫁者,要交纳比其他人多五倍的人口税。解放前,国民党旧法虽然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但实际上从未过问和纠正早婚现象。由于旧中国贫穷落后,十三、四岁的青少年结婚现象,在农村里是常见的。这对男女双方、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解放后,党和政府出于对青年一代的关怀,一九五〇年婚姻法将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改变过去的早婚习惯,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当时的婚姻法起草报告中就指出:“这只是最低婚龄的规定,并不妨碍任何男女自愿将婚龄提高(如城市人民——尤其是知识分子等常有这种现象)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提高婚龄的规定。”这就说明,一九五〇年婚姻法,在起草时就包含了提倡晚婚和在适当时期再提高婚龄的立法精神。今天,根据形势的发展,除对婚龄作了适当提高外,党和国家继续提倡晚婚,是与我国婚姻法的一贯精神相行不悖的。这不是限制婚姻自由,而是为了青年更好地建立婚姻家庭。
提倡晚婚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大事,和人们的经济、思想、文化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作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强迫命令和简单生硬的作风。只要做好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绝大多数青年会自觉实行晚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