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要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切债务吗?
2025年08月10日
继承人要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切债务吗?
被继承人死亡后,不仅遗留下了一定的财物,有的还遗留下了他生前所欠的债务。那么,继承人能不能光继承财产而不负责归还债务呢?当然不能。只享权利不尽义务,这是违背社会主义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的。那么,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就必须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呢?也不是。
过去,曾流传过一句老话,叫做“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这好象是天经地义的事。其实,那是在封建家长制的条件下产生的。在封建社会里,家长是一家之主,全家只有他一个人有权决定一切,子女和妻子都是处于无权的地位。家长欠的债,自然就要子女和妻子来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就不同了。现在我国刑法实行了不株连妻子、儿女的原则,丈夫犯了罪,不能连妻子、儿女一起给刑罚。在民事上,丈夫欠的债,也没有理由非要妻儿去替他偿还,原则上应该是谁欠的债由谁负责偿还。
那么,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如何偿还呢?应该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用他的遗产还他的债务,有多余的再继承;如遗产不够偿债,妻子、儿女也不再负责。尽管法律上对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不要求继承人负责偿还,但如果继承人自愿清偿,也是可以的。
当然,如果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并不是为了他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全家的利益和需要,那么,这种债务就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是全家的债务,这种债务应该由全家来偿还。如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维持全家的生活、建造住房、抚养子女等而欠的债务,就应由全家来偿还,不受遗产价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