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者立有遗嘱,他的遗产如何继承?

如果死者立有遗嘱,他的遗产如何继承?

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原则上就应该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他的遗产。但是,对遗嘱有两条限制:一是遗嘱不能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二是遗嘱不能剥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这就是说,死者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遗产指定由一个或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把遗产指定给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其他亲友,或者捐献给国家、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如医院、儿童福利组织等)、社会团体(如科技协会等)或集体组织(如公社、大队等)。但是,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或者生活困难要依靠死者扶养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不能取消。如果遗嘱里没有为这些人留下一定的份额,法院就有权首先从遗产中扣留他们的扶养费用,然后才把其余的遗产按照遗嘱内容再作处理。

这样的规定是合理和必要的。因为允许遗嘱继承是根据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精神而来的,这是对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保护。但死者的亲人还需要有人扶养,如果不为他们保留继承权,而允许任意取消,那么,这个扶养的担子就要落在别人或集体、国家的肩上,这当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允许的。

由于遗嘱的内容关系着遗产的继承,很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必须有可靠的证明;如果不能证明遗嘱的真实、可靠,那它就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某地有位干部,死前写了封信给他所在的单位,把他的财产除一张五百元存单给养女外,其余全部给他已怀孕的妻子。可是他死后,养女抢走了全部遗产,并且也拿出一封信,说是死者的遗书,内容是把遗产大部分给养女。法院经调查,最后认定,前一封信有单位领导和探病的不少老同志证实,应予承认;后一封所谓的遗书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因此决定“不予采信”。

为了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最好由被继承人亲笔写成书面的,交给有关组织、领导,或请可靠的人证实。城市有公证机关的,最好能公证一下。口头的遗嘱也是允许的,但必须有若干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可靠的人证明,最好是所在单位的组织或公社、大队、街道组织等证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