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要求离婚的双方首先要做调解和好工作?

为什么对要求离婚的双方首先要做调解和好工作?

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什么解决离婚纠纷必须先经过调解程序呢?因为离婚问题是个严肃的问题,它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离合,关系到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切身利益。而要求离婚的原因和情况又是各种各样的,有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有的夫妻虽闹矛盾提出离婚,但并不一定是感情完全破裂。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尚好,只因生活琐事而吵架,一气之下提出离婚的;有的是婆媳关系不好影响了夫妻感情;也有的为了政治上“划清界限”等等而提出离婚的。因此,对要求离婚的人首先进行调解,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帮助一部分要求离婚的人分清是非,消除隔阂,解决矛盾,重新和好。这对于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都是有利的。即使不能重归于好,帮助他们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使双方都可以接受。这不仅可以减少法院上诉案件,而且执行起来比较顺利,反复也比较少。经过调解,如果达不成离婚协议,那也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教育,有利于作出正确判决。

因此,调解工作是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个必经步骤,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婚姻家庭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除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外,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工会、妇联、青年团及调解委员会等都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