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早已出嫁,单独生活,是否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女儿早已出嫁,单独生活,是否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女儿早已出嫁,单独生活,仍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女儿和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既然儿子的继承权从来不以是否娶了媳妇为转移,那么,女儿的继承权当然也不应该以是否出嫁为转移。已出嫁的女儿应与未出嫁的女儿有同样的继承权。

同样,“单独生活”也不应成为影响女儿继承权的根据。如果女儿多年分居另过,但仍和父母有来往,经济上有帮助,生活上有照顾。那么,应该认为女儿是尽了赡养义务的,当然有继承权。就是多年没有往来,对父母既无经济帮助、又无生活照顾的,也仍有继承权,只是继承的份额可以比尽义务多的继承人少些。即使是因别的继承人生活困难、遗产又不多而将遗产大部或全部判归别的继承人,也不能看作是剥夺了出嫁女儿的继承权,而应该看作是继承份额的合理分配。

农村有的“五保户”,女儿远嫁外地,经济上无力赡养老人,生活上也无法照顾,老人的生养死葬全由所在社、队负担了。这样的“五保户”死后,其遗产,原则上应归社、队所有,女儿不应再继承。但如果有的女儿对“五保户”的生活有过一定的帮助、照顾的,也可以酌情从遗产中分给一小部分。

还有一种情况,父母早已死亡,遗产已由其他继承人分配完毕,时隔多年,女儿又向法院提出要求继承遗产。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再处理。这并不是否定了女儿的继承权,而是因为当时未提出要求,就被认为是已经放弃了继承权,不宜重新处理。这样有利于稳定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