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参军、提干或上大学后,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求,能支持吗?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男女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多年和睦相处,感情也比较好,有的还生有子女。但后来一方参军、提干,或上了大学、当了研究生;或进城当了工人等等,地位发生了变化,就嫌自己的爱人“土气”、“文化低”,认为没有“共同语言”、“性格合不来”,从而对对方冷淡,故意挑剔,甚至提出离婚。有的为了抛弃原配,另求新欢,不惜采取弄虚作假,打骂、虐待等恶劣手段。这种因地位发生变化而想遗弃自己配偶的思想,显然是资产阶级思想,是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容许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这种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不应该支持的。
如果双方原来婚姻基础就差,婚后感情又不好,甚至早已提出离婚要求,与参军、提干,上大学无直接关系,这种情况另当别论。如果由于另一方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了双方感情的破裂,致使对方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也不能认为是资产阶级思想。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应当具体分析,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