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是否还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是否还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新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他们和自己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解除了。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养子女只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而丧失了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巩固养父母与养子女所形成的新的家庭关系。因为形成收养关系,一般都是因为养父母没有亲生子女,或者养子女已丧失亲生父母,或者亲生父母在经济上无力抚养。所以,收养的一方往往希望养子女将来能赡养自己,照顾自己,安慰自己。而对被收养的子女来说,则既然养父母对自己尽了抚养的义务,自己也就理应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如果法律规定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仍有继承的权利和赡养的义务,不但会增加养子女的负担,也容易产生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这与法律承认收养关系的原意是相违背的。所以,法律不允许养子女有继承其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当然,如果这种收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那就恢复了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就重新取得了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