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为什么须得军人的同意?
新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就是说,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才能离婚。这一规定是由于军人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光荣职责。军人为革命利益需要,一般都远离自己的家乡,不能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和担负扶老育幼的责任。因此,法律对军人婚姻关系作了特殊保护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所以,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如果军人同意,双方即可协议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要多做军人配偶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从革命整体利益和家庭的长远利益出发,珍惜军属的荣誉和夫妻感情,努力生产劳动,抚养子女,使得家庭和睦团结。同时,要排除影响夫妻和好的一些因素,也要依靠组织解决军属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对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一般婚姻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