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就是说,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补贴一定数量的生活费,而另一方仍有责任提供适当的物质帮助。因为一方生活上的困难,往往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就形成或存在的,属于婚姻关系当中的遗留问题,因此,离婚后夫妻关系虽然已经解除,但解决这些困难仍是另一方不可推卸的责任,也不应该推向社会。这条规定是合乎我国当前社会情况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这项规定,无论对男方、还是对女方均是适用的。但实行这条法律规定时是有条件的,第一,需要帮助的一方未再行结婚,生活确实困难;第二,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能力和条件。

至于物质帮助的具体数额,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方生活困难比较大的,比如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物质帮助的数额可适当多一些,供给的期限应适当长一些。具体的解决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