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可以吗?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可以吗?

新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意思:第一,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法律上是允许的。离婚虽然解除了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但如果男女双方又要求复婚,这说明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复婚对于男女双方、对子女、对社会都是有益的,所以法律给予支持和保护。第二,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失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结婚,经过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后的复婚,同样也要经过登记,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撤销,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深切关怀。对于那些因感情一时冲动或动机不纯而草率离婚的人,给予挽回和改正错误的机会,可以减少或避免离婚给男女双方、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带来的痛苦,从而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社会的安定。

在复婚问题上,实际生活中还有两种情况:一是离婚后未经任何法律手续,男女双方私自恢复了夫妻关系;一是有些男女双方离了婚又复婚,复婚后又离婚,一而再,再而三,反复无常。前者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原则上不予保护;后者更是把婚姻当儿戏,漠视法律的严肃性,对于这两种错误作法,应该加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