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评价的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为确保摄影评价的客观公正,就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增加评价工作透明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评委的回避要求,既要回避直系亲属,也要回避直系职务圈(包括自己的领导、下属、学生等);二是对参评者的回避要求,如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谢绝参赛参展。如果在征稿后评选前从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则对回避没有明确的要求。
(二)公证制度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由公证人员对评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评选结果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对促进评价活动规范公正、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观察员制度
在摄影评价过程中,邀请德高望重的摄影家、理论家、评论家乃至文艺界的知名人士担任观察员,对摄影评价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出客观的评价和判断。
(四)承诺制度
承诺制度,即由作者对提交的参赛参展作品是否符合展赛对作品的各项要求做出承诺,并在参赛表上签字确认。承诺制度尤其适合于新闻、报道摄影作品评选。实行承诺制度,由摄影记者和其他创作者对选送作品的真实性做出承诺,有利于作者的职业自律,有效防范新闻摄影造假事件的发生。
(五)鉴定制度
在新闻、纪实摄影作品造假手段日益高明、防不胜防的情况下,仅靠评委把关是远远不够的,何况担当评委的专家往往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很难鉴别具体的技术细节。因此,在新闻、纪实摄影作品评选中,对入围的摄影作品,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影像鉴定。
(六)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即将摄影评价的初步结果放在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大众可以对初步评价结果中的问题提出异议,如入选获奖作品是否符合展赛关于摄影作品主题、形式、规格以及创作方法、时间、地点等的规定;纪录类作品是否真实,有没有经过后期合成、拼贴;评价过程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贿选问题等。由审核委员会对各种意见进行审核,做出评议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摄影作品,取消入选获奖资格,并予以通报。这样,就在组委会、评委会、审委会之间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七)奖项空缺制度
确立宁缺毋滥的原则,如没有符合评价标准的高质量的摄影精品,宁可让某些奖项,特别是大奖空缺,或者减少入选获奖作品的数量,有利于保证评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具体到某个摄影评价活动,组委会可以根据活动的性质、内容、要求等,选择适用以上监督制度中的某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