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系

第二十五章 论关系

§1.斐 剩下要考虑的是关系观念,这在实在性上是最贫乏的。当心灵把一件事物和另一件事物相比并来加以考察时,这就是一种关系或联系[1],而由此产生的那些名称或关系名词(termes relatifs),就像那么许多标志,用来引导我们思想超出这主体之外而及于和它有别的某种东西,而这两者就叫做关系的主体(relata[2])。

德 〔关系和秩序有某种理性的本质的东西[3],虽然它们在事物中有它们的基础;因为我们可以说,它们的实在性,像永恒真理和可能性的实在性一样,是来自最高理性的。〕

§5.斐 可是,可以有一种关系的变化而主体并不发生变化。蒂修斯(Titius),我今天把他看作是个父亲,明天只是由于他的儿子刚死了,他本身并没有任何变化,就不再是父亲了。

德 〔这话照我们所察觉的事物看是很可以这样说的;虽然就形而上学的严格意义说,是没有纯属外在的名称(denominatio pure extrinseca)的,因为一切事物都有实在的联系。〕

§6.斐 〔我想关系只是在两件事物之间的。〕

德 〔可是有些例子表明是有同时在许多件事物之间的关系的,就像次序的关系或那种谱系图所表明的关系,它是表示所有各项或各个成员的排行和联系的;甚至像一个多边形那样的图形也包含着所有各边的关系。〕

§8.斐 最好也考虑到,关系的观念往往比作为关系的主体的那些事物的观念更明白。所以父亲的关系就比人的更明白。

德 〔那是因为这种关系是如此一般,以至于它也可以适合于别的一些实体。此外,由于主体可以有明白有模糊,关系可能是基于那明白的。但如果这关系的形式本身就包含着对主体中模糊的东西的认识,则它就也将分有这模糊。〕

§10.斐 那些名词,凡必然地把心灵导向人们假定为实在存在于这名词或语词所指事物之中的观念之外的其他观念者,是相对的[4];其他的则是绝对的。

德 〔加上了必然性这个词就很好,而且还可以加上明确地(expressement)或首先这些词,因为,例如可以想到黑色,而并没想到它的原因;但这是由于停留在这样一种知识的界限之内,这种知识是首先呈现出来的,而它是混乱的,或虽清楚但不完全的;当没有将观念加以分解时是混乱的,当你加以限制时就是虽清楚但不完全的。否则就没有什么名词是这样绝对或这样分离开,以至于不包含关系,并且对它作完全的分析不会导致其他事物甚至导致一切事物的;所以我们可以说,相对的名词[5],是明确地标志着它们所包含的关系的。在这里我把绝对的相对的相对立,这是另一种意义,和我以上曾把它和有限制的相对立不一样。〕

[1]原文为relation ou rapport,洛克原来的用语为relation or respect。无论在法文或英文,前后两个词都可译作“关系”,在中文中“关系”和“联系”意思也没有多大区别。

[2]拉丁文,意即:“发生关系的东西”或“关系项”。

[3]原文为“quelque chose de l'Etre de raison”,英译作something of the essence of reason,即经院哲学名词ens rationis(理性的东西),意思是指只作为“思想影像”才具有现实性的东西。

[4]这里“相对的”原文都是relatifs,而在上文§1“termes relatifs”则径译作“关系名词”,因它们含义就是“相关的”或“有关系的”,但在这里因与“绝对的”相对,故译作“相对的”。

[5]这里“相对的”原文都是relatifs,而在上文§1“termes relatifs”则径译作“关系名词”,因它们含义就是“相关的”或“有关系的”,但在这里因与“绝对的”相对,故译作“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