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一些关系,尤其是道德关系

第二十八章 论其他一些关系,尤其是道德关系

§1.斐 除了我们刚才所谈的那些基于时间、空间和因果的关系之外,还有无数其他的关系,我将提出其中的几种。每一个能有部分和程度的简单观念,都提供一个机会来对它所在的主体作比较,例如较白(或较不白或同等地白)这个观念。这种关系可以叫做比例的关系。

德 〔可是有一种不成比例的超过量;这是关于一种我称之为不完善的大小的,如当我们说一个圆的半径线和它的弧所造成的角小于直角时,就是这样,因为在这两个角之间,以及在其中之一和它们的差——这就是那切线角[1]——之间,是不可能有一种比例的。〕

§2.斐 另一种比较的机会,是由父子、兄弟,堂兄弟、同胞等关系所根据的出身情况所提出的。在我们这里,人们不大想到说这公牛是那牛犊的祖父,或者说这两只鸽子是嫡堂兄弟;因为语言是和习惯相称的。但在有一些国度,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谱系还不如对他们的马的谱系更感兴趣,不仅每匹特殊的马各有名称,而且它们的不同程度的亲族关系也都有名称。

德 〔我们还可以把家族的观念和名称加到亲族的观念和名称上去。的确,我们没有看到,在查理曼帝国时期,以及在那以前或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在德国、法国和伦巴底,有什么家族的姓氏。还在不久以前,在北方的有些家族(甚至是贵族)也还没有姓氏,而在那里,人们要就一个人出生地来认一个人,就只有叫他自己的名字和父亲的名字,此外,(在他移居别处的情况下)就在他的名字之外加上他所来自的那个地方的名字。阿拉伯人和土库曼人现在也还是这样的习惯(我相信),没有什么特殊的家族的姓氏,而只满足于叫一个人的父亲和祖父等等的名字,并且他们也同样很重视他们高贵的马,称呼它们的专名和父名,甚至父名之外还有更上辈的名称。人们就是这样谈到在卡罗维茨和约[2]之后土耳其的苏丹[3]送给皇帝的马;而已故的奥尔登堡伯爵,是他的最后一支,他的养马场是很有名的,他也活了很久,他的马都有谱系图,以便能证明这马的高贵血统,甚至于还有它们的祖先的图像(imagines majorum[4]),这是罗马人所刻意搜求的。但还是回头来谈人吧,在阿拉伯人和鞑靼人之中有部落的名字,这种部落好像是大的家族,它们随着时间的进程而大大地扩大了。而这些名字或者是从祖先得名,如在摩西的时代那样,或者是从居住地得名,或者是出于其他的情况。沃斯莱(Worsley)先生是一位善于观察的[5]旅行家,对阿拉伯沙漠地带的现在状况所知不少,他曾到那里去过一些时候,他肯定地说,在埃及和巴勒斯坦之间的所有国度,也就是摩西当年所经过的那些地方,现在只有三个部落,约有五千人,其中有一个部落叫做萨里(Sali),是从祖先得名的(我认为),他的后裔把他的坟墓当作一位圣者的墓一样来崇敬,阿拉伯人在自己头上和他们的骆驼头上顶着沙土来培他的墓。此外,当我们考虑其关系的那些人有一共同的出身起源时,就存在血统关系(consanguinité);但当两个人能与同一个人有血统关系而他们自己之间并不因此而有血统关系时,这就是由结婚所造成的那种情况,我们可以说他们之间有一种联姻(Alliance)或亲属(Affinité)〈关系〉。不过因为我们不习惯于说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虽然他们的婚姻是造成其他人的亲属关系的原因,因此也许最好还是说亲属关系是那些彼此有血统关系的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丈夫和妻子是被看作具有同一人格身份的话。

§3.斐 一种关系的根据有时是一种道德权利,如一位军队里的将军或一个公民的关系那样。这些关系是依赖于人们彼此之间的协议,是出于意愿出于制度的,可以和那些出于自然的关系区别开来。有时两个相关者各有自己的名称,如主人和门客,将军和士兵。但也并不永远总是如此;例如那些和掌玺大臣相关的人就并没有自己的特别名称。

德 〔有时在某些自然关系上人们披上某种道德关系而使之内容更丰富,例如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合法部分;年轻人得受某些管束,老年人可得某些豁免之类。可是也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是人们把某些并非自然的关系当作自然的;例如当法律规定说,在使小孩能归之于他的时间内与母亲举行过婚礼者为父亲,就是这样的;而这样以出于制度的来代替出于自然的情况,有时只是一种推定,也就是说,是把也许并不是真的事情,只要没有证明它是假的,就当作真的来看待的一种断定。就是这样,pater est quem nuptiae demonstrant[6]这句话就成了罗马法以及接受了罗马法的大多数民族所采取的一句格言。但有人告诉我说,在英国,一个人只要曾在三个王国之一停留过,就没有什么可用来证明他的“不在现场”[7],这样一来那推定就变成了假定(fiction)或变成某些法学博士所说的praesumtionem juris et de jure[8]了。〕

§4.斐 道德的关系就是人的自愿活动与一种使人得以判断这些活动在道德上的规则之间的适合或不适合。§5.而道德的善道德的恶就是自愿活动与某种法律之间的符合或对立,这种法律是通过立法者(或要维护法律者)的意志和权力给我们带来(物理上的)好处或坏处的,这我们就叫做奖赏惩罚

德 〔像您,先生,代表其意见的作者这样高明的作者,是可得允许凭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来处理运用名词术语的。但也的确,要是照这种概念,则同一个活动将会在不同的立法者之下同时是道德上好的又是道德上坏的,也正如我们这位高明的作者在以上把德性理解为受称赞的,而因此同一活动将会随着人们的意见而成为有德性的或否。可是这既不是人们所给予道德上好的和有德性的活动的通常意义,在我就宁愿以上帝所自任维护的理性的不变规则作为衡量道德的善和德性的标准。我们也可以确信,通过上帝的干预,一切道德的善就变成物理的[9]〈善〉,或如古人所说,一切正直的都是有用的[10];反之为了说明作者的概念,就得说道德的善或恶是一种强加的或制定的(institutif),是手中有权的人以赏罚致力于使人遵从或避免的。善的就是:出于上帝的一般制定(institution)的,是符合于自然或理性的。

§7.斐 有三类法律神道法(loi divine),民政法(loi civile)[11],和舆论法(loi d'opinion ou de réputation)。第一类是关于罪孽(péchés)或义务(dévoirs)的规则,第二类是关于犯罪的(criminelles)或无辜的(innocentes)活动的,第三类是关于德性(vertus)或邪恶(vices)的。

德 〔照这些名词的通常意义来说,德性邪恶义务罪孽的区别,也只不过是和习惯(habitudes)与活动(actions)之间的区别一样,而人们也并不把德性和邪恶看作某种取决于舆论的事情[12]。一种大的罪孽(péché)就叫做罪行(crime),人们也并不把无辜的犯罪的(criminel)相对立,而是与罪恶的(coupable)相对立。神道法有两种,自然的和实证的(positive)[13]。民政法是实证的[14]。舆论法只是不恰当地才配用法这个名称,或者是包括在自然法之内的,就好比我说养生保健法,治家理财法一样,当活动自然地带来某种善或某种恶,如旁人的称赞、健康、盈余之类时〈我就可以这样说〉。〕

§10.斐 事实上所有的人都主张德性邪恶等词意思是指本性上是好和坏的活动,而只要它们实在是在这个意义上来应用的,则德性就完全符合于(自然的)神道法。但不管人们的主张是怎么样,显然可见的是:这些名称,就其特殊的应用来看,是经常单单归之于在每一国度或每一社会被称为可敬或可耻的这样或那样一些活动的;否则人们就会是自己谴责自己了。因此衡量所谓德性和邪恶的标准,就是这种称赞或轻视,推崇或责备,这是由一种秘而不宣或默默的同意形成的。因为虽然结合在政治社会中的人们,已把对所有力量的处置转让与公众之手,以致不能在法律所许可范围之外对其同胞使用力量,但他们却仍始终保留有认为好或坏,赞成或不赞成的权力。

德 〔如果这位高明的作者,和您,先生,一样这样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宣称他喜欢给予德性和邪恶这些名称以现在这样武断的名义上的定义,那么人们只能说,在理论上,也许由于没有别的名词,为了方便起见,他是可得允许这样来表述自己的观点的;但人们将不得不再说一句,这样的意义是丝毫不合习惯用法的,甚至对于教化也是无用的,并且如果有人把它引入生活实践的谈话中,在许多人听起来也是很不顺耳的,就像作者自己在序言中似乎也承认的那样。但这里还更进一步,虽然您承认人们自以为谈论的是依照不变的法则自然地有德性或邪恶的事,但您主张实际上人们的意思是谈那取决于意见的事。但我觉得,以同样的理由,人们将也可以主张真理和理性以及一切可称为最真实的东西都取决于意见了,因为当他们对此作判断时也会弄错。因此就一切方面来看是否更好是说人们是把德性也如真理一样理解为合乎自然的东西,但他们在应用时常常弄错;此外,他们也并不如人们所想那样常常弄错的,因为他们所称赞的通常总是在某些方面值得称赞的。酒德,即善于喝酒就是一种长处;它曾有助于波诺苏斯(Bonosus)来笼络蛮族并探得他们的秘密[15]。赫尔库勒的夜间的力量,在这方面就是那同一个波诺苏斯自称像他的,也同样是一种圆满优点。偷窃的技巧在拉栖代孟人〈即斯巴达人〉中是受到称赞的,并不是这种技巧,而是它的用得不当才是当受谴责的,而那些在和平时期人们要科以殛刑的人在战争时期可能有时可用来作为极好的同党。因此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对人们所具有的长处的应用或用得好坏。人们自己谴责自己也的确是很常见的,并且也不应该被看作是很奇怪的事,如当人做了人们责备旁人不该做的事时就是这样,并且在言行之间常常有矛盾,这引起了公众的愤慨议论,当一个官员或宣教师的所作所为和他所维护的事,暴露在大家眼前时〈就有这种情形〉。

§11.[16]斐 无论在什么地方,被当作德性的东西就是人们断定为值得称赞的东西。德性和称赞常常是用同一名称来称呼的。味吉尔说:Sunt hic etiam sua praemia laudi(lib.1.Aeneid.Vers.491)[17],西塞罗也说:“Nihil habet natura praestantius quam honestatem,quam laudem,quam dignitatem,quam decus.”Quaest.Tuscul.lib.2.c.20.稍后一点他又说:Hisce ego pluribus nominibus unam rem declarari volo。[18]

德 〔的确古人曾以忠实(l'honnête)这个名称来称德性,如他们曾称赞incoctum generoso pectus honesto[19]。也的确忠实有其荣誉或称赞的名称。但这并不是说德性就是人所称赞的,而是说它是值得称赞的,并且它是取决于真理而不是取决于意见的。〕

斐 许多人并不严肃认真地想到上帝之法,或希望有一天能得此法创立者谅解,而对于国法,则以能得幸免来自诩。但人们并不想着有谁做了什么违反他所常来往和愿得到尊重的人的意见的事,能免受他们讥评或鄙视之苦。没有一个多少对自己的本性还有所感觉的人,能经常受轻视而在社会上生活的;这就是舆论法的力量。

德 〔我已经说过,行动给自己带来的并不那么是一种法律的惩罚,而毋宁更多的是一种自然的惩罚。可是的确有很多人并不怎么担心这一点,因为通常如果由于某种受谴责的行为而被一些人所轻视,他们却能找到一些同伙或至少是同党并不轻视他们,要是他们在别方面多少还有点可以受尊重的话。人们甚至忘了那些最可耻的行动,并且常常只要有像德伦斯的福米翁[20]那样的大胆和厚颜无耻就一切都可以过去了。如果说破门〈或革除教籍〉产生了一种经常和一般的真正轻视,它就会有我们这位作者所说的这种法的力量;而它在最初的基督徒中是事实上有那种力量的,在他们那里,它就代替了他们所缺乏的法律,用以惩罚有罪的人;这差不多就像那些工匠,也靠这样来保持某些不顾法律规定的习惯,他们之中不遵守这些习惯的就受到轻视。也是这种情况保持了那种违反法令的决斗。应该希望公众在称赞和谴责方面要和自身一致并与理性一致;尤其是希望那些大人物们不要在笑那坏的行为的同时又来保护坏人,在这里似乎最常见的情况是:并不是那些干坏事的人,倒是受害者受到轻视的惩罚和被嘲笑。我们也看到一般地说人们所轻视的并不是邪恶,更多的倒是弱点和不幸。因此那舆论法需要大加改革,并当更好地得到遵守。〕

§19.斐 在离开对于关系的考虑以前,我将指出:我们通常对于关系比对于它的基础有同样明白或更明白的概念。如果我相信生普伦尼(Sempronnia)是从一棵白菜底下得来了蒂德斯(Titus),就像我们惯于对小孩子说的那样,然后她又以同样的方式得到了开攸斯(Caius),那么我就会对蒂德斯和开攸斯之间的兄弟关系有一个概念,和我知道了产婆所知道的一切时一样清楚。

德 〔可是,当人们告诉一个小孩,说他刚刚出生的小弟弟是从一口井里吊上来的(这是在德国人们用来满足小孩们对这个问题的好奇心的回答)时,这小孩回答说他很奇怪为什么小弟弟哭闹得妈妈心烦时不把他丢回那井里去。这就是说这种解释没有使他知道母亲表现出对孩子的这种爱的任何理由。因此我们可以说,那种对关系的基础毫无所知的人,对它只有一种我称之为部分地无声的[21]和不充分的思想,虽然这种思想在某些方面和在某些场合可能已足够了。〕

[1]原文为l'angle de contingence,照字面的意义就是偶然的、不正规的或异常的角,实际是指切线与弧之间的角,有的数学家也称之为“号角状角”(horn-shaped angle),欧几里得几何学是把它作为不正规的角而要加以排除的。 参阅《神正论》前言,§§7、8、11。这里所说的“亚里士多德派哲学家”,分为两派,是按照其创始人对亚里士多德的不同解释而形成的。一派称“亚历山大派”,是照公元200年前后,阿发洛地西亚(Aphrodisias)的亚历山大(Alexandre)的解释,另一派称“阿威罗伊派”,是照伊斯兰哲学家阿威罗伊(Averroes,1124—1198,即伊本·鲁世德)的解释。两派都否认个人灵魂不死,也都主张“双重真理”说,因而在1512年的“拉特兰会议”上被定为“异端”。十五、十六世纪主张这种“双重真理”说的人中,最主要的是意大利哲学家彭波那齐(Pietro Pomponazzi 1462—1525)。他属于“亚历山大派”,也被控为“异端”,他曾企图为这种“双重真理”说找一种更深的基础,认为理性有双重的本性,即思辨的和实践的,思辨的理性提供了哲学的基础,实践的理性则提供了神学和伦理学的基础。这种“双重真理”说在当时是企图为哲学摆脱传统宗教神学的束缚寻找理论根据,因而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的。

[2]Corlowitz或Karlovci是现今南斯拉夫的一个城市,1699年1月26日,土耳其在战败后与奥地利、波兰、威尼斯及俄国在此订立和约,放弃了大片在欧洲所占领土。这里所说“皇帝”当系指“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亦即奥地利的皇帝。 参阅第四卷第六章末的注(第483页注①)。

[3]G本原文为“Monarque”(“君主”),E本和J本作“le grand Seigneur”。

[4]拉丁文,意即:“祖先的图像”。

[5]G本原文为“observatif”,E本和J本作“curieux”(富于好奇心的)。

[6]拉丁文,意即:“父亲乃由婚姻所表明者”,也就是上文所说“在使小孩能归之于他的时间内与母亲举行过婚礼者为父亲”的意思。 《哥林多前书》,第二章第九节。

[7]原文为alibi,系法律用语,通常指被告或犯罪者以说明当时正在别处来证明他不在犯罪现场。 参阅《创世记》第六至八章。

[8]拉丁文,意即:“法律的和依法的推定”。

[9]据英译者认为,莱布尼茨在这里所说的“物理的”(Physique),可能就是指“实在的”,也即指现实的、具体的、客观地实现了的,而不是抽象的、主观的,只在观念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就是指“自然的”,这一段的意思就是指道德的善可以由于上帝的干预,通过自然的力量实现出来,并符合于宇宙的自然法则。

[10]这是斯多葛派的主要观点之一。参阅西塞罗De officiis(《论义务》)第三卷第三章及第七章。 les Sociniens,追随十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Faustus Socinus的教义者,他们否定三位一体,基督的神性,魔鬼的人格,人类的原罪等。

[11]loi civile(在洛克原文也就是civil law),一般译作“民法”,但“民法”作为与“刑法”相对,是不包括“犯罪”、处刑问题的,而这里所说恰恰是关于犯罪问题的法律,倒毋宁是“刑法”,实际是指国家所制定用以支配人民行动的一切法律,姑译为“民政法”,实即下文所说的“国法”。 这里所说的“改革派”(les Reformés)是指天主教本身一些主张作适当改良的派别,而不是指将天主教改为新教的各派;“福音派”(les Evangeliques)则指“路德派”等新教派别。

[12]莱布尼茨与洛克相反,主张道德法则具有客观的、绝对的性质,是根据“上帝的一般制定”的,而不是主观的、相对的。 Stegmannus.莱布尼茨在《神正论》前言§16中也提到他,是叫Christopher Stegmann,是Joachim Stegmann的最小弟弟,Joachim写过许多数学和神学著作,死于1632年。Christopher写过一部作品叫Dyas philosophica,也许就是这里莱布尼茨所说的“形而上学”。

[13]所谓“实证的”这里就是具体的、实际制定的,或成文的法律。“实证的神道法”当即指教会所制定的宗教法律之类,而“自然的神道法”当即指出于上帝的音旨的自然法。 Joshua Stegmann,1588—1632,一位德国路德派教士,在莱比锡等地当过教授,写过很多神学著作。莱布尼茨在《神正论》前言§62也提到过他。

[14]莱布尼茨与洛克相反,主张道德法则具有客观的、绝对的性质,是根据“上帝的一般制定”的,而不是主观的,相对的。 Keslerus即Andreas Kessler,1595—1643,一位德国路德派教士,曾在耶拿等地读书,后来在爱森纳赫、柯堡等地当牧师,写过许多著作反对索西奴斯派。莱布尼茨在《神正论》前言§16中也提到他。

[15]见伏比斯库斯(Vopiscus)(公元四世纪拉丁历史家)的《奥古斯都的历史》(Script.hist.August.)第二卷,第213、214页,ed.Peter,Teubner,Leipzig.1865。但以下一句所说的“同一个波诺苏斯”,据伏比斯库斯同上书所说,当是“普洛库洛斯”(Proculus)而不是“波诺苏斯”。 Nicolas Vedel,或Nicolaus Vedelius,死于1642年,是一位德国的加尔文派教士,曾在日内瓦教授哲学,又在德芬特教授神学和希伯来文,最后在法兰克尔教神学直到去世。参阅《神正论》前言§§20、67。

[16]从G本,E本及J本作§12,洛克原书此节分在§11、§12。 Ulrich Zwingli,1484—1531,瑞士的宗教改革家,与路德在德国从事宗教改革约略同时,他在瑞士也进行了宗教改革,主张废除教士的独身制及废除弥撒等。他死后,他的信徒就分别与加尔文派及路德派合并了。

[17]拉丁文,意即:“称赞就是它(德性)的奖品”(《爱尼亚德》卷一,491行)。

[18]拉丁文,意即“自然中最可宝贵的莫如忠实、称赞、尊严和光荣”(《塔斯库兰论难》第二卷,20),稍后……“我愿用许多名称来说明一件事”。按引文不甚准确,据Quaest.Tuscul.,ed.klotz,Lipsiae,B.G.Teubner,1870,原文作:“Nihil enim habet praestantius,nihil quod magis expetat quam honestatem,quam laudem,quam dignitatem,quam decus.Hisce ego pluribus nominibus unam rem declarari volo,sed utor,ut quam maxime significem,pluribus.”意即:“确实没有更可宝贵的,没有比忠实、称赞、尊严、光荣更可向往的了。我愿用许多名称来说明一件事,但用许多最有意义的。”

[19]见拉丁讽刺诗人柏尔修(Persius,34—62)的《讽刺诗》,2,74,原文大意是:“宽宏大量,光明磊落。”

[20]德伦斯(Térence,公元前194—前159),是拉丁喜剧诗人,《福米翁》(Phormion)是他的一个同名喜剧中的主角,法国著名喜剧作家莫里哀的《斯加宾的欺诈》(Fourberies de Scapin)就取材于《福米翁》。 Hérode,当系指Hérode Antipas,他在公元前4年至公元39年为犹太人的王。据《圣经》所说,耶稣在死前受审时曾被彼拉多送给希律去审,希律又送回给彼拉多。参阅《路加福音》第二十三章。

[21]参阅本卷第二十一章§31“德”及注(第180页②)。 亚历山大里亚的克莱门(Clément d'Alexandrie,生于约150—160,死于约220),基督教会早期的博士,三世纪时最重要的护教者之一;殉教者尤斯丁(Justin Martyr,生于约114,约165年殉教)为《为基督教辩护》一书的作者,也是一个著名的护教者;金口约翰(Jean Chrysostome,因其以雄辩闻名,称为“金口”,约347—407),也是基督教的著名教父之一。克莱门和尤斯丁都是作为受过希腊哲学训练的思想家进入基督教会的,他们把希腊哲学看做是上帝所赐予以准备更好地信基督教的礼物。金口约翰也受过希腊修辞学、演说术的训练,他也认为希腊文化是来自上帝的。这些情况自然使他们有以理性来论证基督教义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