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背景

一、选题背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使原有的巴塞尔协议暴露出诸多缺陷。面对危机中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不足和缺陷,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协议也在2013年全面实施,并要求各家银行在2018年前达到新的标准。让监管层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这短短的四年间,国内的金融业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通过理财产品将资金转移至表外,导致了中国影子银行系统的迅速壮大。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的形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的影子银行系统以及其监管问题。

在2017年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1]而要做好风险的防控,不仅仅要做好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还要做好新形势下影子银行的监管。在此形势背景下,本书将巴塞尔协议Ⅲ长期流动性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研究分为两大部分:传统的商业银行表内业务和新形势下由表外理财产品业务构成的所谓“银行的影子”。

(一)后危机时代全球加强对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

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尽管资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危机,金融市场也从流动性过剩迅速逆转成流动性紧缺。那些使用短期资金为长期资产融资的最脆弱的银行无法继续进行展期(Admati,et al.,2011,Miles et al.,2011),给次贷市场和公共部门造成了巨大损失。虽然存款保险被认为是防止存款挤兑的解决方案,但是这次的流动性危机仍然在金融市场多领域发生,如联邦基金(Afonso et al.,2011)、银行间市场(Acharya &Merrouche,2013)、回购市场(Gorton,2009)和资产证券化市场(Brunnermeier,2009)。流动性在短时间内消失得一干二净,英国诺森洛克银行(Northern Rock PLC)、德国萨克森银行(Sachsen LB)等一些世界知名银行陆续倒闭,危机蔓延到整个国际银行体系。

在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和债券市场与较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为整个经济体的运行提供了80%左右的流动性(见图1-1)。另一方面,2009年“四万亿”刺激后,宏观调控收紧,表内业务监管加强,银行借道表外,非标规模迅速膨胀,表外业务和同业业务快速扩张,资金期限错配严重、杠杆放大。2013年6月20日,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最高达到30%,7天回购利率最高达到28%。6月24日,股市大跌,沪指破2000点。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大幅飙升之后,“钱荒”传导效应大面积扩散至资本市场,银行股全面下挫。当日,沪指收盘报1963.23点,跌幅5.30%;深成指暴跌6.73%,创下近4年来最大单日跌幅[2]

图示

图1-1 境内融资来源渠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中国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未经历很大的波折,但是其自身经济运营中对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疏漏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恐慌,从而给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敲响了警钟。

(二)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的提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面对危机中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不足和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提出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协议草案,即巴塞尔协议Ⅲ,并要求各成员国与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BCBS,2010)。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与经济体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巴塞尔协议Ⅲ首先提高了资本监管的要求:第一,提高核心资本的要求,弱化了附属资本的要求;第二,提出了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3],增强银行抵御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第三,根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提出了附加资本要求。(https://www.daowen.com)

与之前的巴塞尔协议[4]最大的不同在于,巴塞尔协议Ⅲ适时提出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和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分别从长期和短期两个方面来监测商业银行应对流动性危机的能力。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这一指标用来监测商业银行的长期结构性的流动性风险,推动商业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降低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程度。而流动性覆盖率(LCR)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主要用于衡量银行在短期(30日内)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

巴塞尔Ⅲ协议草案推出后不久,我国(原)银监会就在2011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并将NSFR和LCR纳入其中。2013年“钱荒”以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银监会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在2014年初发布我国首个《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参考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主要框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确立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三大监管指标。2015年(原)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修订,由于巴塞尔协会对NSFR指标的计算准则还在不断更新,故银监会在最新《办法》中暂时未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指标。但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已经明确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要求NSFR指标不低于100%,并在2014年10月的《巴塞尔协议Ⅲ:净稳定资金比例》中规定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实际上,国内商业银行仍需按照监管要求上报NSFR指标的实际情况,同时监管层也表示“待未来成熟后作为长期流动性风险结构统一的监管要求”。所以,NSFR长期流动性监管的地位举足轻重。

(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推进过程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那么,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是否起到了抑制风险行为的作用?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逐步实施,银行的各类表内业务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约束。银行更倾向增加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提升资产项目的流动性。当各类项目发生变动时,净稳定融资比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融资成本、贷款信用风险、贷款及其他盈利资产收益率、银行生息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单位资产的盈利水平也将间接产生影响。

同时,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逐步实施,中国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越发严格。这也造就了根植于传统商业银行的表外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中国的影子银行产生于2011—2013年间信贷大幅紧缩的背景之下。中国表外业务的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为了规避“定向式”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见图1-2)。这样的影子银行模式根植于中国商业银行系统,通过理财产品获取流动性,将资金注入无法从商业银行体系或正规直接融资体系获得融资支持的实体。

图示

图1-2 2004年4月—2016年12月银行理财产品每月新发行数量

数据来源:中国理财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确保金融系统良性运转,确保管理部门把住重点环节,确保风险防控耳聪目明,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5]实际上,整顿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补短板已成为2017年的重要监管目标。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监管缺位状态的影子银行系统,则是此次“金融监管补短板”的重中之重。

所以,若要考虑流动性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则不能再局限于表内业务的研究,还需要考虑监管套利对银行表外业务造成的风险溢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