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视角看中国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业务本质
目前以理财产品为典型代表的第三类影子银行先在表内通过同业通道业务将信贷资金隐藏在同业科目,而表外理财产品的成立直观上是将客户存款转到表外,实际上对于整个金融体系而言,是将隐藏的同业资产和投资资产一起移出表外。本节将通过案例的方式阐明理财产品的本质——“银行的影子”运作模式及其影响和驱动因素。
(一)表内业务中的“银行的影子”
“银行的影子”本质上是信贷业务,只是将信贷掩盖在同业拆放、买入返售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等同业科目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应收类投资”等投资资产,同时负债方贷记企业存款,即产生信用的同时派生货币,与普通信贷业务派生信用和货币的方式无异。但是与影子银行不同的是,部分“银行的影子”是不需要出表的,往往以投资的名义实现贷款的发放,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为“投资渠道”。“投资渠道”简单来说是A银行通过买入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信托、资管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向企业放款。
常见的“投资渠道”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买入信托受益权一类,在这种模式下银行A将贷款掩盖在投资资产科目下,如“投资信托份额”“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并不增加表内贷款额度,却实现了向企业放款的业务。
表6-1 “投资渠道-信托受益权”运作流程

另一种得到广泛运用的“投资渠道”是保险协议存款,该渠道主要是为了改善月末或者季末的存款考核指标。商业银行之所以要在月末或者季末设置存款考核指标,其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存贷比”考核的时点就是月末。第二是央行和银保监会对于银行实行“窗口指导”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银行的月末时点数据。比如对贷款规模的限制,对一线重要监管指标的考核,其计算基数都是来源于月末或者季末时点数据。换句话说,商业银行要想多放贷,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在月末提高通常性存款基数。由于目前我国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算作通常性存款,而同业拆借则不算作通常性存款,因此,出现保险协议存款这种利用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进行资金批发的操作。由此可见,商业银行通过该渠道间接降低自身存贷比压力,进而增加信贷规模。
如表6-2所示,商业银行A将100元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保险资管机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并持有到期;而保险公司以资管计划的名义将这100元资金存入资金需求行B,以此作为保险协议存款。出资银行A同时指定存款利率和期限,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在业务交易中仅起到通道作用。换句话说,商业银行B可以通过保险协议存款从银行A进行100元的资金批发,以此完成存款考核指标;而银行A也获得了部分利润。
表6-2 “投资渠道-保险协议存款”运作流程

“非银同业渠道”是指银行A在拆放100元资金给非银机构B后,B将这100元资金贷款给企业C的渠道,非银B作为通道只是增加了一笔同业拆借业务,而A在其自身贷款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将100元资金融资给了企业C,并且同业拆借的拨备水平要远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拨备水平(如表6-3所示)。因此通过这一模式下,银行A可以规避贷存比监管要求的同时,缓解自身拨备监管压力。当银行面临流动性监管压力(如贷存比),以及较高的拨备监管压力(比如自身已经产生较高的呆坏账率时),银行可以通过此手段调节部分指标。
表6-3 “非银同业渠道”运作流程

(二)中间业务中的“银行的影子”
“银行的影子”也存在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当中,由于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因此部分中间业务虽然记在表外,但依旧会消耗银行资本。中间业务中的“银行的影子”的典型是“银行同业渠道”,指的是银行A通过银行B向企业C提供1000元资金,银行A将代替企业C还款的承诺记在表外,贷款业务隐藏在银行B的同业资产如“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下,同时负债方贷记企业C单位存款增加1000元,从而派生存款。等到企业C还款时,银行A向银行B回购承兑汇票。由于开票人是银行A,所以资金实际还是由银行A提供的,只是由于承诺记在表外,A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均未发生变化。在这一模式下,银行A成功规避了贷存比监管要求,并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资本的消耗也小于普通商业贷款,拨备要求也更低,因此银行A的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压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其运作流程如表6-4。
表6-4 “银行同业渠道”运作流程

由于属于中间业务,会产生或有负债,因此会消耗银行资本。但是承兑汇票业务对于资本的消耗要远小于普通企业贷款。为方便读者理解,本书假设企业B希望从商业银行A处获得1000万元的资金。银行可以自由选择传统贷款模式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模式。如果企业B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得该笔资金,在该种模式下,企业B同意向银行A缴纳保证金200万元,提供300万元存单、100万元国债、100万元的银行债券、100万元的铁道部债券作为抵押,剩余部分则提供一般企业担保。而商业银行则需要计提10万元的减值准备。两种放款模式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如表6-5。
表6-5 两种放款模式的比较

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模式下,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给企业提供的贷款在扣除风险准备金后需要全部算作风险资产,因此计提的风险资产为1000万。
但是商业银行如果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提供融资,商业银行则需要根据该表外项目交易主体或担保主体风险权重,确定相应风险权重所对应的账面金额。其中保证金、存单、我国政府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铁道部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20%;商业银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25%;一般企业担保的风险权重为100%,因此该笔业务仅产生235万元的风险资产。
商业银行开展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资产计提结果如表6-6,不难看出银行通过承诺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可以有效降低自身风险资产规模,进而应对资本约束。即当银行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和资本监管要求时,银行可以通过该模式改善自身流动性及资本状况。
表6-6 商业银行开展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资产计提

但对于前文所述影子银行系统的另外两种渠道,即非银同业渠道和保险协议存款渠道而言,由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因此非银行渠道和投资渠道中的保险协议存款模式都不能起到减少资本消耗的目的。
(三)表外业务中的“银行的影子”
表外业务中的“银行的影子”则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商业银行往往通过理财产品实现资金的出表,将风险权重较高资产转移至表外,并将表内资产置换为低风险权重的方式,达到降低风险资产,应对资本约束考核的目的。换句话说,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理财产品的方式将高计提比率的风险资产转移出表,仅在表内保留计提比率较低的风险资产,从而达到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还可以突破准备金约束和贷存比限制,实现信用的扩张。
1.准备金约束条件下的理财产品发行与信用扩张
本书以例子来阐述表内资产如何通过理财产品出表。在前文的基础上假定法定准备金率为20%,超额准备金率为10%,以“投资渠道”为例,简化版的资产负债表如表6-7。
表6-7 T1时期银行A资产负债

现假设银行A成立金额为200的理财产品D,则产品起始日(T2)时,200存款出表,同时100单位信托受益权和100单位原有贷款打包出表,这时法定准备金为160,超额准备金上调40。这时资产负债表为表6-8。
表6-8 T2阶段银行A表内外资产负债

由于超额准备金140>800×10%,所以银行A又可以继续发放贷款直至到达自定的超额准备金下限,长期均衡状态下(T3)资产负债表如表6-9。不难看出,法定准备金的存在限制了商业银行存款的扩张,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理财产品无限扩张自身信用,并完全不受法定准备金约束。
表6-9 T3时期银行A资产负债

2.贷存比约束条件下的理财产品发行与信用扩张
以上讨论的是不存在贷存比约束条件下的情况,假设出现70%的贷存比约束,法定准备金率依旧为20%,超额准备金率为10%,仍然以“投资渠道”为例,简化版的资产负债表如表6-10。
表6-10 存贷比约束条件下T1时期银行A资产负债

现假设银行A成立金额为200的理财产品D,则产品起始日(T2)时,200存款出表,受到贷存比限制,140单位原有贷款以及60单位原有的投资信托份额打包出表。这时法定准备金为80,超额准备金上调120。这时资产负债表为表6-11。
表6-11 存贷比约束条件下T2阶段银行A表内外资产负债

续表

由于超额准备金140>800×10%,所以银行A又可以在不超出存贷比约束条件下继续发放贷款并购买投资信托产品直至到达自定的超额准备金下限。商业银行长期均衡状态下(T3)资产负债表如表6-12。不难看出,贷存比约束的存在和法定准备金一样也只能限制商业银行扩张存款,但并不会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扩张信用产生任何影响。
表6-12 存贷比约束条件下T3时期银行A资产负债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是否有托管行资质,银行还可以继续划分托管银行和非托管银行。现实业务中,非托管行其表外理财产品资产池将被添加到托管行的表内资产负债表上,但由于托管账户划归在科目“境内特定目的载体公司存放”下,同样不用向人民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所以,这样不仅不会影响自身表内的资产扩张和结构,也完全不影响托管银行的业务发展。而托管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在表外建账,同样不影响表内资产规模和结构,该规律依然有效。这也是为什么理财产品规模野蛮发展的原因——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