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节 本章小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稳定性、资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本书采用中国银行业的微观数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监测指标——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进行研究,采用部分调整模型对各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融资比率目标水平和调整速度进行计算,结果发现:

第一,自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原)银监会2011年提出净稳定融资比率最低水平要求后,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各银行的净稳定融资实际水平均要高于巴塞尔委员会和(原)银监会最低100%的要求。

第二,领导人与监管层的反复强调、商业银行不良水平的攀升与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提高是我国商业银行设置较高净稳定融资比率目标水平的重要原因,而银行增长计划、资金成本过高、长短期利差缩窄是其积极调整净稳定融资比率的重要因素。

【注释】

[1]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指银行在监管当局要求下在经济上行期提取一定资本金用于在经济下行期时吸收损失,维护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稳定。(https://www.daowen.com)

[2]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由一个指导意见、三个办法(2011年10月出台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组成,要求自2012年1月1日实施,2013年开始逐步达标,2016年完全达标。

[3]不同于公司金融中杠杆率的定义,(原)银监会给出的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扣除扣减项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具体见《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3号令)。

[4]这些外生冲击包括:竞争使得存款离开或进入银行,经济形势的周期波动造成贷款需求的上升和下降等。

[5]根据(原)中国银监会2013年10月11日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计算来看,资本监管规定中风险权重为0%的资产属于“一级资产”,风险权重为20%的资产属于“二级资产”。

[6](原)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在2007年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础上,整合了2008—2010年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逐步达到规定的7.5%、8.5%、10.5%,对于(原)银监会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再额外增加1个百分点附加资本要求,即为8.5%、9.5%、11.5%监管要求,具体见附录B,表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