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金水平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其计算公式如下:

图示

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Ⅲ或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经济体在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相对于《第二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Ⅱ或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Ⅲ在以下三个方面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第一,提高核心资本的要求,弱化了附属资本的要求;第二,提出了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1],以增强银行抵御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第三,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系统重要性程度提出了附加资本要求(见附录B)。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Ⅱ差异归纳如表4-1所示。

表4-1 BaselⅢ与Basel Ⅱ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差异     单位:%

图示

巴塞尔协议Ⅲ推出后,(原)中国银监会适时推出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2]。相较于巴塞尔协议Ⅱ,“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充足率上又做了以下三个方面调整:(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2)杠杆率[3]约束严一个百分点;(3)过渡期比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早两年。具体如表4-2所示。

表4-2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协议要求差异    单位:%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2017。

在“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推出后,(原)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又做了新的要求),具体如表4-3所示。

表4-3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协议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要求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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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基于(原)银监会网站2012年12月7日“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整理所得。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在2013年底前达标,最晚不得迟于2015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2016年底达标,最晚不得迟于2018年底达标。

监管部门提出的过严和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改善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同时也改进了银行净稳定融资比率的分子项——可用稳定资金(ASF)和分母项——所需稳定资金(RSF)的水平和结构,从而使得设置更高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其净稳定融资比率水平更高。因而,本书提出中国银行业净稳定融资比率目标水平过高的第三个假说:资本充足率要求过高使得中国商业银行设定过高的净稳定融资比率目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