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套利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一、监管套利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影子银行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脆弱性、突发性和传染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原)中国银监会顺应国际最新监管改革趋势,发布了多条协议实施监管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1]。实际上,整顿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补短板已成为2017年的重要监管目标。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监管缺位状态的影子银行系统,则是此次“金融监管补短板”的重中之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107号文”)首次官方地提出了我国影子银行的定义,认为我国影子银行系统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2]。本书讨论的“影子银行部门”即为第三类:根植于正规商业银行与表内业务的本质实际上比较接近但又不受传统监管要求约束的表外理财业务。

虽然中国影子银行构成复杂,但大量政府智库报告以及学者研究都发现,中国影子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传统商业银行,而银行理财产品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成分,是规避信贷管制而产生的(李波、伍戈,2011;王淳力、李建军,2013),值得高度关注。(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初开始,(原)银监会陆续提出整治“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和防范“十大风险”,要求银行自查包括理财业务等在内的监管套利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更是指出“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并要求严查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行为。并且,证监会也出台了针对委外定制基金的相关规定,严防理财产品资金流入风险较高的股票市场。

但让监管层始料未及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多管齐下之后,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各类银行纷纷赎回委外资金并波及券商、资管和基金,引发了2017年4月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这也迫使监管层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如何既能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又能避免政策“加杠杆”导致的市场动荡。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在不导致银行资金快速收缩,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前提下降低风险的监管方法。2017年3月,(原)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治理银行理财产品问题应当从提高资管产品的透明度入手,通过缩短金融产品链条的方式,使得所谓“影子银行”去掉“影子”,减少一些隐藏于其他形式的资金,“逐步让理财产品公开透明”[3]。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证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及9月28日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便沿用了这一思路。

那么提高理财产品透明度会不会导致银行资金快速收缩?能不能在不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前提下降低风险?这些均是本章的研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