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独立后的法治思想及司法实践

九、新加坡独立后的法治思想及司法实践

新加坡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的法治精神。新加坡法治的制度和思想源头大致有两个:一是英国的法治传统,二是李光耀个人的律师出身和经验。在1959年自治之前,新加坡已经实行了英国普通法制度将近150年。自治后,新加坡虽在某些方面根据本国情况做了灵活调整,但大体上仍贯彻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

不过,英国法律在新加坡的运用并非无限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新加坡也根据本土文化多元和族群多样、宗教各异和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的现实,对法律做出了适当的调整。建国后,除继续沿用英国法律之外,新加坡的法律制度还走上了独立的发展道路。特别是1994年2月通过了《司法委员会(废除)法案》(同年4月8日生效),废除了向英国枢密院上诉的制度,使得新加坡的终审法院成为最高上诉法庭这不仅让新加坡的法律主权获得回归,法律的本土化进程也得以大大推进。新加坡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令法规如果与宪法不一致,则不一致的部分无效。法令法规由国会以及有权为新加坡立法的前身新加坡立法局制定。附属法规是部长、其他机构在有关法令的允许下,为特定目的制定的条规或条例。不成文法则包括英国法、判例及习惯法等。新加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引用英国法的传统,在没有新加坡法律的具体规定时,也采用英国法的原则与原理。习惯法则是适应于新加坡多元族群的特点。不同族群在家庭、民事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古老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新加坡的法治思想颇有自身特色:

首先,强烈的社会危机意识和崇尚秩序、权威、有序的社会价值观成为法治的思想基础。面对国土狭小、资源缺乏、人口较少的国情,新加坡从政府官员到普通民众,普遍都有一种强烈的危机意识:因为地方小,所以必须有纪律,继而才能走在其他竞争者的前头。李光耀曾表示:“新加坡只有一个机会,那就是抓紧努力些、更有纪律些,来踏上经济的阶梯。如果你放松些,你不会掉在软垫子上,而是又冰又冷的水泥地上,粉身碎骨。”这种强烈的危机意识、忧患意识促使新加坡人非常崇尚纪律和权威,强烈追求法治和秩序,十分重视发挥法治在解决社会危机、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让法治成为新加坡社会运作的基本形式。正是这种危机感,使得新加坡长时期保持政局稳定,也使其法治具备更为坚实的社会认同心理基础以及文化环境。事实上,新加坡的危机忧患意识不仅体现在政治和法治方面,新加坡在经济计划的制订、基础设施的建设、高科技的发展等方面也都非常强调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时时刻刻注重未雨绸缪、先行一步。

其次,法律规定相对完备、具体而严密。新加坡立法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依据,凡需要控制的行为,法律法规都制定了具体而严密的规范。据不完全统计,新加坡现行的法律法规达400多种,大到政府体制、政府权力的运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经济生活的管理,小到旅店管理、停车规则、公共卫生等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立法之多、法律覆盖范围之广,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就连口香糖不得在新加坡生产和销售一事也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新加坡的立法十分强调配套性和严密性,以广告管理方面的立法为例,有《广告法》《广告公司法》《不良广告法》《禁止刊登与吸烟有关的广告法》等。新加坡禁止在建筑物、道路、汽车等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商业广告,报纸、电台、电视台、商店橱窗则不受此限。在新加坡,从机场到市内的路上很少见到广告牌,视线所到之处均为绿地、丛林、风格各异且十分整洁的建筑物,这番景象就是这类法律约束起到的效果。

再次,执法和司法严明、周密、公正。新加坡人相信重罚之下,必有怯者。有法不行,比没有法危害更大。新加坡对违法、犯罪者惩罚的严厉程度世所皆知,凡犯杀人、绑架、走私毒品、谋财害命、持枪抢劫等重罪者,通常均处以绞刑或终身监禁,还常常单独附加鞭刑。此外,新加坡法庭还对轻微违法行为大量采用罚款作为处罚措施。保留鞭刑及大量采用罚款是新加坡执法环节中颇具特色的做法。新加坡的鞭刑又称笞刑,最早源自英国及英属印度殖民地,主要行刑方式是以鞭击打犯人臀部,致其身体经受痛苦继而得到惩戒。刑具通常用藤条制成,长约4英尺,厚约1英寸,行刑前需进行消毒。鞭刑只针对50岁以下的男性。一般判处执行1—8鞭,最多时为15鞭。犯人受刑前后通常都要接受狱医检查,受刑者如挨鞭后昏厥,狱医须迅速使其苏醒。如经检验犯人仍昏厥不醒,则停止用刑。行刑完毕后,狱医将在受刑者身上涂上消炎药。受鞭刑的犯人常被打得皮开肉绽,一般三鞭下去,犯人数周内都无法坐下,一个月起不了床。许多重罪嫌犯都非常害怕鞭刑,会请求辩护律师使其尽量免于此刑。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地方法院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美国少年费伊做出鞭刑判决,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出面求情,但新加坡政府认为,此举是对新加坡司法独立的干涉。后新加坡虽出于外交关系的考量减了两鞭,但仍坚持执行。此事曾轰动一时,足见新加坡执法之严。

另外,新加坡人在城市和社会管理中还非常重视罚款这一手段,其特点是罚款范围广、名目繁多;罚款程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罚款数额大,足以使受罚者心疼。新加坡的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各种禁止性告示牌,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随地吐痰,最高罚款1 000新元(约人民币5 000元);在电梯里吸烟罚款500新元;在公共汽车里吸烟罚款1 000新元;上公共厕所后不冲水罚款500新元,过马路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等。据统计,新加坡国库罚金平均每年有900多万新元。对于运用罚款手段还不足以起到警告作用的违法行为,则合并运用罚款和强制劳役的手段,如对乱扔垃圾者,除处以罚款外,还责令他们穿上标有“我是垃圾虫”字样的特制服装,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打扫公共卫生,并通过报纸和电视等传媒予以曝光。

此外,新加坡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如对欠债不还者,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庭将债务人判入穷籍。穷籍与判处刑罚不一样,实际上是法庭判处的一种身份,类似于判决个人破产、信用破产。被判入穷籍者依法不得出国旅游度假,不得出入高级娱乐场所,不得拥有汽车、彩电、空调等一定档次的消费品,更无法开办实业、申请贷款、取得担保等,总之不得享受许多常人可以享受的正常生活,只能在贫困线上挣扎。当然,如果偿还了债务,穷籍身份还可依法取消。这种惩罚措施对逃避债务的人十分有效,可以打击恶意逃债人和失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