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

一、农民工

农民工顾名思义可解释为农民工人。“农民”是对其社会身份的表述,“工”是对其从事职业的描述。这样一类社会身份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不相统一的特殊群体产生于我国市场化改革之后,是我国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与工业化高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该群体的特殊性表现在游离于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双重边缘人”的处境。

农民工群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群体流动性强,流动规模大。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几次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过程相比,农民工向城市流动主要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主动的职业流动而非身份流动,且该流动是一个不断变更的过程,[1]因此,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农民工”群体流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已持续了40多年而从未间断。截至2020年初,我国现有农民工2.87亿,几乎占到农民总数的1/3,可见流动规模之大。第二,具有转化中的产业工人特性。农民工与城市产业工人相比,组织较为松散、流动性较强,文化水平较低,劳动技能单一,所以农民工还不能称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阶级,[2]而是工人阶级中的“新成员”[3]“新工人”[4]。第三,“非城非农”的双重属性。农民工劳动和生活在城市,而户籍仍在农村。他们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制度之中,也无法重新回归乡村体系。

农民工可根据离土、离乡的程度进一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指乡镇企业就地吸纳农民,使其从事非农生产活动,这一部分农民属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另一种类型是离开乡镇进入城市从事生产活动的农民工,即“离土又离乡”。本书研究的农民工属于第二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