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创业资金供给障碍分析

二、农民工返乡创业资金供给障碍分析

(一)资金供给渠道狭窄

从我国目前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渠道可以看出,适合返乡创业农民工的资金供给渠道非常有限。由于我国非正规金融组织存在政策性红线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防范风险能力,使返乡农民工向正规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支持的需求增加。然而,在我国,外部资金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资金供给缺乏有效投入。首先,从政府财政支持角度看,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少,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广度和深度都非常有限,而农村经济的弱质性正需要增加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其次,从金融机构视角看,商业性银行层次不够丰富,难以适应不同农村融资群体的多层次需求,加上商业银行逐利性的经营目标,因此将大部分个体农户拒之门外。最能够为广大基层农户的融资发挥作用的合作金融组织——农信社,也由于产权等方面的原因,合作性质逐渐淡化、商业化倾向明显、异化严重。由此可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虽然已基本形成了复合型的融资体系,但线条过粗,缺位、越位共存,甚至可以说基本上已演化成了一个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这种近乎同质性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使得农村融资主体的差异性融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多数属于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创业资金的供给渠道除了银行等间接金融机构外,还可选择直接融资渠道。但我国正规资本市场主要面向的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不具备进入条件,更不用说资质更低的农民工创办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发行融资同样对中小微企业困难重重。此外,商业信用融资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但由于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发展滞后,众多企业的“三角债”极易引起信用危机和支付危机。从实际调研数据也可发现,有21.76%的被调查者认为商业信用的融资成本最高。因此,多数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不会选择此类融资渠道。

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融资需求既不能通过间接融资得以满足,也无法从直接融资中得到资金支持,如此狭窄的融资供给渠道严重阻碍了返乡农民工创业资金的供给。

(二)金融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农村金融一直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各下级金融机构缺乏自主经营权,严重影响了各农村基层金融机构发展适应当地融资需求的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例如,各基层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都是由上级金融机构研发并推广的,如果下级机构自行开展新的业务,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自负,严重抑制了基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

金融体系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一些政府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无法可依。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其本身迎合了农村小额贷款的需求,是传统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并不是金融机构,而我国目前在非金融机构放贷法人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上存在法律障碍。

(三)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保险体系

任何创业都存在风险,农民工返乡创业也不例外。与大型企业相比,他们的创业资金风险更大。为了将这种资金风险降到最低,融资机构会提高门槛,即要有充足的抵押担保、收取高利率等,而正是这些措施让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望而却步。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急需构建多元化的风险担保保险体系,将融资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行分摊,从而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国个别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如苏南地区,出现了针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担保机构(王玮,2008)。农村的金融保险体系仍停留在农业政策性保险阶段,对于农村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及农户提供担保的机构则缺乏再保险的体系。国外较为成功的农村金融体系中担保和保险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完善的、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保险体系有效地激励了金融和担保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我国特别是农村金融正是缺乏这一体系,从而阻碍了金融机构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贷款资金的积极性。

(四)融资客体具有弱质性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多数没有接受过企业管理培训,且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所创办的企业多数是批发零售或者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激烈,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常常面临着较大的创业投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考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实施紧缩的资金供给政策也是情理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