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创业资金供给渠道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资金支持是我国农村融资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对于我国农村融资的渠道常以管理属性进行划分,即正规金融渠道和非正规金融渠道。
(一)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供给
目前,我国农村已基本形成了由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新型农村金融并存的复合型农村正规金融体系。
1.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是专门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之初主要承担粮、棉、油的收购等资金贷款和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业务,支农信贷范围较狭窄。2005年以后,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业务开始拓展到为粮食加工和储备企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市场化贷款业务,目前在全国县级地区有2000多家营业网点。虽然经过内部体制改革后,其支农力度有所增强,但总体看,信贷业务较为单一、服务对象主要是各机关事业单位,同时,较为注重宏观性的政策性业务,涉及微观的直接为农户提供贷款的信贷服务十分缺乏。
国家开发银行是一个开发性的金融机构,主要的涉农服务是为农村中小企业、现代农业和水利等提供信贷资金。开发银行的现代农业贷款项目主要是针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为其提供大额长期贷款。开发银行虽然从信贷规模上不及农业发展银行,但其在现代农业生产的资金扶持方面起到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房启明等,2016)。
2.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正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商业银行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农业银行的支农作用发挥不到位,在农村的经营网点减少、农村贷款余额下降等脱农现象十分严重。自2010年以来,农业银行经过“三农金融事业部”的试点改革,将服务重心重新转移到农村中来。经过试点改革后,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有所增长,但由于其固有的管理体制等方面原因,使得贷款审批脱离农村的基层需求,涉农信贷项目的开发和管理不够灵活,因此涉农业务很难持续扩大。作为商业银行,仅靠行政命令和政府的财政资助是很难形成对涉农信贷的良性循环的,从实际的情况看,其支农作用仍有待提高。
我国另一家大型农村商业性银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于2007年。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前,邮政储蓄机构已遍布我国各村各镇,主要业务是吸储而不放贷,使农村资金严重外流。邮政储蓄银行建立的宗旨就是为“三农”服务,确立了“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以其经营网点多和品牌优势,积极向农村中小企业投放贷款业务。据统计,近年来,储蓄银行60%以上的贷款流向了县村级中小企业,30%流向了农业大户和个体农户,仅有5%左右的资金流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储蓄银行还在全国推出林权抵押、宅基地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等业务试点。但由于长期以来只经营储蓄业务,缺乏信贷管理经验,使得邮政储蓄银行的信贷业务拓展缓慢(房启明,2016)。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除农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商业银行也开始在村镇设立银行。此外,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和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开始将业务向农村地区拓展,这些商业性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企业,较少涉及个体农户和各类组织。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而存在的,甚至在一些县以下的农村地区,农信社是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然而,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性质也常受到人们的质疑。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应该是以非营利性和为社员服务为目的、以民主管理为主要管理方式的一种金融组织。我国的农信社长期以来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组织内部的管理人员也不是组员投票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选派和任命的,因此,实质上农信社是农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基层组织,农户和信用社之间严重脱离。2003年,国家对农信社开始进行试点改革,改革后的农信社民有资本的产权更加明晰,也不再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而是由各省级政府通过省联社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农信社。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是出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考虑,但确实呈现了“民有资本官营化”的特征。由于政府或者农信社的高层管理人员并不是农信社的股东,而是委托与代理关系,同时,农业信贷风险高、收益低,使得农信社的资金非农投放。因此,在我国,农信社商业化特征明显,已渐渐失去了真正的合作金融的意义和作用。
4.农村新型金融机构
为了丰富农村金融机构的类型,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逐步放开了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为我国农村正规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新型农村合作机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供给主体有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供销社合作金融等。目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均为政府指定试点开展信贷业务,为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服务。由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仍是政府牵头,地方组建,因此内生性不足,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以及同质化的金融服务使其仍无法适应农村不同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村镇银行是由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并规定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须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目前,我国的村镇银行大概有1300家,贷款对象主要是小企业和农户,其管理体制仍沿袭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管理体制。村镇银行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在农村地区的认可度不高,多数农户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因此严重影响了村镇银行的吸储能力,加之其内部的软硬件条件不佳,因此,对于这样一个新生的农村金融机构能否在农村金融市场站稳脚跟,还面临着诸多挑战。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利用股东资本进行放贷服务,其特点是只贷不存,民营资本可入股,由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自20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增加的数量都有千余家,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资本向“三农”注资提供了重要途径。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是监管机制不健全。由于公司众多,地方政府常常监管不力,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其次,贷款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仅以股金以及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来维持信贷业务,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不够,使其发展能力受限。最后,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性不高,风险性大。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只提供贷款业务,服务范围较单一,且客户多为难以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次级”客户,这些客户常常是抵押担保品不足、经营管理能力缺乏,加上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整体偏低,种种原因不同程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正规金融渠道供给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主要包括民间私人借贷、合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典当行、民间集资和钱庄。一直活跃于农村的民间私人借贷因其借贷方便、金额小、借贷双方都比较熟悉等原因而受到广大农户的青睐。民间私人借贷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亲友、熟人借贷;另一种是非亲友的较高利率的借贷。
农村合作基金会也是非正规金融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由社员自发组织起来开展内部互助借贷的机构。随着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农合基金会从试点地区逐步扩大到全国,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高速发展和扩张期,但其弊端也逐步显现,高吸储、高利借贷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2000年后,国家开始对近3万所合作基金会进行清理和关闭,近6000多个农合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近2万所被清理关闭。
此外,合会、典当业、民间集资和钱庄等一些非正规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地区也大量存在着,有些形式比较隐蔽,这与我国农村金融的政策体制和广大农户的实际融资需求紧密相关。虽然与农村正规金融相比,农户在民间借贷的门槛相对比较低,方便快捷,但从农合基金会的兴衰可以看出,非正规金融的弊端较突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管,负债率较高等都容易产生金融系统性风险,极易导致本就缺少抗风险能力的农村经济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