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要诀
(一)立项选择科学
从宏观层面上说,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必须建立在社会需要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之上。首先,立法的项目要能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发展需要。其次,还需要符合中央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方向。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之后,立法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期,立法项目的选择就应符合新时代的新要求、新特征、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最后,科学的立项选择还需要同立法体制保持一致,例如:设区的市的立法项目,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既定的事项权限范围内。
(二)立法程序科学
立法程序科学,体现在所有立法程序中,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计划的制定、草案的起草、审议等立法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地方立法相关制度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完成。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确保立法过程公开,即“开门立法”。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其中,参与的群体越广泛,参与的程度越深入,讨论越充分,制定出来的法律越科学。(https://www.daowen.com)
(三)立法内容科学
立法内容的科学,体现在可操作性、可行性、合理性上。可操作性,即立法的具体内容在现有整体制度框架和现实条件下具备实施条件,能够解决问题,实施的社会成本可接受;可行性,即立法的内容与现有经济社会条件、社会现实相统一并符合发展规律,适应中国国情或者地方实情,同时兼具一定的开放性、前瞻性;合理性,即常识性,立法的内容应当合乎常理,特别是一些规范的范围和尺度需要在社会大众所能接受的合理区间,同时处于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符合的合理区间。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适当,权利与义务、责任应当对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和社会的伙伴关系。”[14]
(四)立法技术科学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颁布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该规范对“立法技术”的解释是,立法技术是“涉及法律结构、文字等方面”的内容,包括法律结构规范、法律条文表述规范、法律常用词语规范、法律形式修改规范等。笔者认为,立法技术,即立法过程中涉及法律结构、法律用语、文字表述、条文逻辑、法律文本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只有立法技术规范,出台的法律在形态上才是科学的。立法技术的科学,首先要求立法的条文内容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且与其他各部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一致,避免矛盾、冲突。其次是法律用词的明晰,即法律概念、法律词语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含义。例如,在立法中,名词大多是明晰的,但是表示程度的词一般是含糊的,如“严重”“特别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则需要法律解释予以明确。这又引出立法技术科学的另一个要求,即法律规范的条文应当是易于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