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立法前评估的现有实践
(一)中央立法的实践
多年来,理论界一般更侧重于立法后评估的探索和研究,对立法前评估,特别是对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长期以来都鲜有论及。立法后评估固然可以为修改完善立法提供全面的分析论证,却无法在立法之初为立法的必要性、适当性把关,使法律从颁布起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除理论研究薄弱之外,立法前评估的实践也晚于立法后评估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开始部署试点立法后评估,并且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2008年12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每部法律在向省、市、县征求意见的时候,可以要求各级政府评估法律草案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能力和规划,并介绍了香港法律在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时候,必须提供财政部门编制的评估报告,还要评估社会的反应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2013年4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旅游人士、旅游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等10名代表进行座谈,请他们对旅游法出台的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论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就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与会代表畅所欲言,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最终《旅游法》高票通过,赢得社会一致好评。[7]但对于立法前评估的系统性制度规则,却始终尚未出台。
(二)地方立法的实践(https://www.daowen.com)
山东省青岛市较早开始立法前评估实践探索。2011年5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从当年的立法计划中,选择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两个项目,委托青岛理工大学、青岛市社科院开展立法前评估。[8]2013年5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是否实践需要、是否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法律条文的设计是否做到重点突出、法律制度的设置是否切实管用”[9]等标准,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2013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二审修改稿进行立法表决前评估,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出台的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10]。2015年以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条例》等两部法规开展立法表决前评估,对立法工作过程中17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专项评估。2016年8月,安徽省对起草中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中争议较大的“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体制问题”,委托安徽大学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团队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相关条款与上位法的关系、管理体制机制是否符合工作实际和安徽省情,并形成评估报告,为下一步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提供参考依据。[11]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内地已经有广东、山东、浙江、贵州、青岛、拉萨、无锡等近20个省、市开展了地方立法表决(立法前评估)工作。[12]2014年5月,浙江省政府制定的《政府立法项目前评估规则》是国内首个关于行政立法前评估的规章。
此外,深圳也于2013年开展“立法前评估”试点工作,并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提出法规议案的部门,在提出议案前要对立法的目的、内容、可行性、社会影响以及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