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的功能定位
(一)评价立法工作质量
立法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立法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工作成果的质量,即通过立法所制定的法律文件文本的质量;二是立法工作本身的质量。立法后评估通过对法律法规和其所建立制度的深入分析考察,充分考虑立法项目的选定、立法技术的运用、文本的质量、立法标准的把握等,从中寻找共性问题,探索经验,准确把握立法工作的一般规律,不断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改进立法工作方法,从而有效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二)评价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其适用情况、适用后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消极后果。正如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和实效。”[1]立法后评估通过大量数据、执法案例、调研论证,能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法律规范实施的效果。
法律规范能否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直接关系到立法宗旨能否得以实现,经济社会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司法活动能否做到合法、公正。当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权限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后评估以一系列科学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及时、准确查找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价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当前本地社会形势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
立法者在立法之时总是希望所立之法能够尽可能符合空间效力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然而,社会总是不停发展,形势始终不断变化,由此便产生了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变动性之间的永恒悖论。立法者虽然能够依靠理性透过社会现象去把握社会生活及发展规律,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预测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情况。诚如梅因所言:“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2]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先前的立法在可操作性、适用性、有效性等方面难免存在缺陷和不足,任何法律法规在颁行后必然有滞后于社会发展步伐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根源或者是立法时就存在而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或者出现的新情况。立法者的有限理性[3]使得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它所调整社会生活的全部可能性。由此,需要一定的制度设计来克服立法的这种固有局限。立法后评估可以在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结合当前地方社会的各方面情况,对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衡量和测评,从而发现其中与社会实际相脱节的具体规定,弥补立法者的有限理性造成的缺憾。
(四)促进行政执法
通过立法后评估,如果法律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协调性等不存在问题,但实施效果不佳,可以依据评估结论,找出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环节,特别是行政执法领域,从此倒逼行政执法的提升和改善,让立法真正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实践中,法律法规执行困难或者执法不到位,有体制机制不顺、利益分配失衡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其中,没有充分考虑执法成本、没有充分配置有力的执法措施、没有充分综合权衡相对人的承受能力和维权能力等,也是造成“执法难”的重要原因。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量执法成本、执法措施的现实度,为执法现状提供相对客观的评判依据,必要时可通过改进相应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执法建设,改进执法工作方法,创新执法工作机制,保障法规的全面准确实施。
(五)推进普法宣传,引导公民守法
立法后评估的过程,除了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外,公众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并且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一定程度上也是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之一。公众参与评估既是对评估科学性、民主性的落实,也是对公众进行普法的有效方式,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接受程度。同时,如果评估的结果理想,也更容易让公众更好地认识、学习被评估的法律法规,从而促进公民守法。此外,立法后评估还可通过考察对公民法规规章的认知程度和遵守程度,来分析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间接对守法状况做出评估,并对其不被遵守的主客观原因做出判断,进而寻找到促进和保证守法的对策与措施,达到让公民自觉守法的制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