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概述

1.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内涵

列宁认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2]。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中,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把人民的诉求、愿望、权益充分体现在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贯穿到党和国家机关各项工作上,以保障人民群众得以有效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权利。反映的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宗旨。这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的“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重要论述所蕴含的道理。笔者的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包含过程和结果两个层次的内涵。

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上的内涵,即程序上、形式意义上的民主,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国家和社会事务全过程、整链条、所有程序上均体现的民主。在整个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充分参与和意见表达,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起点。

全过程人民民主结果上的内涵,即实质上、结果意义上的民主,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成果均普惠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在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人民群众共享民主与发展的成果,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脚点。

2.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形成脉络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要论断被正式写入党的重要决议。在此之前,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形成有着一条清晰的时间线。

2014年,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提出八个方面的评价标准: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3]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下的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人民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

2021年10月13—14日,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深刻地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并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被写入二十大报告,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这些重要论述一脉相承、相互贯通、有机统一,阐明了党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场、观点、方法,最终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经形成人大代表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村(居)委员会制度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使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制度形态、治理机制,也成为普通群众的生活方式。2023年3月,“全过程人民民主”被写入新修改的立法法。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概述(https://www.daowen.com)

1.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渊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系统明确地提出了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明确“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湖北襄阳市、江西景德镇市和甘肃定西临洮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全国首批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020年7月,在浙江省义乌市人大常委会、江苏省昆山市人大常委会、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广西三江县人大常委会、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人大代表之家”和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第二批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021年,在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等设立了第三批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4]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增至32个,涵盖全国31个省区市,带动地方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5500多个。[5]

2.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

回应民意。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等立法全过程中征集民众对立法计划、立法草案、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甄别,吸收采纳其中有价值的部分融入法律法规中。基层是了解民意、倾听民意的最前沿地带,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构筑人民群众与立法主体的沟通桥梁,是对民意的充分回应。

保障公众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开门立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创新性的公众参与保障机制。以基层立法联系点为载体,公众得以更加便利、直接地参与立法各环节工作,为立法工作建言献策,真正实现聚民意、汇民智。

基层协商。公众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与立法主体连结、沟通、交流的过程也是基层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众针对立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立法主体在获取这些意见建议后进行甄别、采纳,并给予反馈,公众和立法主体可以深入交换意见,双方意见都能最大程度地获得尊重和表达,最终在相互协商、讨论的过程中达成一致。

民主监督。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可以了解立法工作全过程和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及过程,也间接发挥着对立法主体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对立法是否公开公正透明、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侵害群众利益等方面起到监督作用。同时,也间接地通过参与立法,对相关领域的政务公开、政府权力的规范行使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

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例,在《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制定过程中,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武汉市水果湖街道东湖路社区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其中11条建议被采纳吸收。在《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秭归县九畹溪镇立法联系点撰写了《秭归县兽医队伍建设调研报告》,为立法主体提供了重要参考,报告中有关强化队伍管理、理顺管理体制等建议均在条例中得到体现。此外,还有谋道镇等立法联系点提出的《关于两个基层工作堵点的建议》《秭归县兽医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关于明确“密眼网具”内容的建议》《关于明确新型捕鱼工具或方法是否禁用的建议》都得到了高度重视与充分研究,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研究。[6]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紧密关联

1.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民主参与的重要途径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和创新机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引导公众进入立法过程,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并以一定的形式,经过相应程序将公众的意见建议纳入法律法规,最终促使法律法规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既体现了人民民主,又提高了立法质量,也减少了法律法规实施的阻力。如果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层立法联系点则涵盖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过程。从本质上看,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完善过程,也是一种民主决策过程,最终将决策融入法律法规中。

2.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基层立法联系点重在“基层”,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也是直接面对群众的端口。以基层立法联系点为纽带,联结公众的意见需求和立法工作,及时将民意传达至立法主体,使立法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能最大限度地考虑公众的意愿、利益,既保障了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体现了过程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也是对公众期待的回应和公众利益的维护,体现了结果意义上的人民民主。在法律草案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评估、宣传、实施等环节,基层立法联系点协助立法主体开展工作,保障基层群众在“全过程”民主参与、民主表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使立法紧扣百姓需求和关切。其更深层的价值还在于把立法联系点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基层治理效果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又能更进一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