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的必经程序已经成为共识,但现行制度下,哪些立法事项公众参与、在哪些步骤参与、参与的程度等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也没有强制性要求,都由立法主体自行决定和安排,使公众参与立法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比较肤浅和虚幻的层次。
(一)反馈机制有待健全
立法主体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是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途径,但对立法主体是否应当对这些意见建议作出及时反馈,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以立法听证制度为例,听证实践中,公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重要观点是否被接受和采纳,是否需要规范、准确地回应,并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对于应该听证,而在立法过程中没有组织听证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立法听证会的实效性存疑。
(二)参与程度不深
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深首先表现在参与形式较为单一。从立法实践看,在参与阶段方面,公众参与立法主要集中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包括立法项目征集、立法计划建议征集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建议征集,而在立法的其他阶段,例如起草阶段、修改讨论阶段、审议阶段、公布阶段、解释阶段、实施阶段等,公众的参与则非常有限。参与方式上,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面对面讨论的座谈会、听证会相对较少。
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深还表现在对于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反馈机制尚不健全。立法工作部门对公众意见建议不予以回应,公众无法得知自己的意见建议是否被关注,其参与立法的热情度就会大大降低,对立法主体的真诚度也会产生怀疑。所以,反馈机制是公众参与立法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只有建立了反馈机制,公众的意见建议都被立法主体认真对待,才算是在实质上深度参与到了立法过程中,也才能对立法起到积极作用。否则,公众参与立法只能流于形式。(https://www.daowen.com)
(三)提供给参与者的立法信息量少
从立法实践看,立法项目的背景资料主要来源于立法草案的说明中,通常包含起草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但是对于立法依据、背景资料、拟解决问题、主要制度设计以及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详细材料一般不会对外公布。特别是对于争议条款,往往仅通过小范围的协商、论证、研讨等方式解决,在公众无法掌握全面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仅靠立法工作部门公布的少量信息,很难真正实现公众深度参与立法和有效参与立法。
(四)公众参与能力偏低
立法项目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部分立法项目甚至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别是技术类的项目,例如:无线电管理、气象资源管理等。对于此类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大多数公众都不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更不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公众参与立法的能力。个体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掌握立法文件资料有限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其所提意见质量不高。另外,在立法实践中,过于关注普遍性、广泛性的公众参与,在发挥法律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等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参与立法工作的作用方面还有待加强。
前述困境共同导致公众参与立法实际效果目前并不明显。此外,利益的权衡也使得公众参与立法的意愿并不是太高。参与立法需要耗费成本,人力、物力、财力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从理性人的角度看,如果相关立法事项不是关系到切身利益,参与立法的收益就比较低,甚至极大程度上连采纳的可能性都没有,积极性也就不会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