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的概念分析
(一)立法评估相关概念的界定
有学者将立法评估定义为“法定评估主体依照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估计和评价行政立法即将产生或已经产生的潜在或实际的影响,从而为决策者制定、修改、废止或维持该行政立法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1]立法评估最早源于立法主体自行组织开展的评估,随着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的发展壮大及功能的扩充,这些机构和组织也逐渐成为可以开展评估工作的主体,受立法主体的委托开展评估工作,被称为“第三方评估”。
对于立法中的第三方评估,有学者主要强调第三方评估的非营利性,认为第三方评估是“有别于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的、对立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受立法主体委托的大学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等,不包括立法机构、法律执行者以及由立法机构临时组织的、由立法机构主导控制的专家评估”。[2]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地方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标准,运用一定方法,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实效进行前瞻性、即时性和回溯性的总体评价。[3]立法评估在并没有严格意义的类别划分,学术界按照评估工作在整个立法工作时间轴上的位置,一般将立法评估分为三类即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
本书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意指,法律法规草案表决通过前,对存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针对争议焦点,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该事项进行评估判断,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工作部门的参考。
(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的特征
1.属于立法前评估
立法前评估是指在法律法规草案被正式表决通过之前进行的评估,重点是对立法项目的背景、拟解决的问题、预期目标、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设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实施的成本收益等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和评价。[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首次从国家规范层面提出“立法前评估”的概念。《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强调了立法前评估的重要性。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属于立法前评估。就评估时间而言,开展评估的时间节点位于表决通过之前。就评估内容而言,它主要是针对特定拟立法项目的背景、拟达成的目标、解决的问题、重点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所立规范的预期成本收益。它的最终目的在于确定该事项是否能够且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调整,是否可以进入正式立法程序,是要解决该法当立不当立、何时立、如何立的问题。[5]与立法前评估不同,立法后评估则主要是对法在颁行一段时间后的实际影响、实施效果、公众满意度方面的评估。
2.属于由外部主体负责实施的评估
与立法主体自己的调研、论证和研讨不同,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第三方评估是由与立法主体和争议所涉部门均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较而言,第三方评估的评估主体既不是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也不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部门,而是研究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专业评估机构等立法争议所涉以外的外部主体,更中立、客观、不预设目的,能够有效避免利益的部门化、部门利益的法制化以及部门之间的争权诿责及地方保护主义。(https://www.daowen.com)
3.评估对象仅限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规定,“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换言之,虽然立法评估可以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但基于经济成本、立法效率、评估的局限性等因素,对立法项目开展第三方评估并不是立法的必经程序。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第三方评估主要是针对“争议较大”且是“重要”的立法事项。
(三)第三方评估的主要优势
1.地位中立使得评估结果更客观
“评估主体的中立角色是保证结果公正的最基本前提。”[6]第三方机构独立于各政府部门,除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外,基本没有利益关联,在评估过程中能够更客观公正地对利益分歧开展分析研判。这种评估从最广泛的民意出发,把公共利益作为关注重点,不会被部门利益裹挟,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
2.专业性强使得评估结果更准确
第三方评估机构大多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机构,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且大多属于较高层次的研究人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系统的研究能使评估工作相对来说更科学、更专业、更细致些。
3.民主性强使得评估结果更能反映民意
不同于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大多属于社会组织,在评估过程中,特别是在调研、走访、问卷调查过程中,更能有效倾听真实的民众声音,收集到最客观的意见建议。当然,绝对的中立、客观并不存在,加之研究机构缺乏实务经验等原因,第三方评估也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能尽可能地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充分反映民众需求,增强评估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