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三、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上的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对立法过程中应该公开征求意见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也有相关条款为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提供依据。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条款都为立法过程中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最基础的制度支撑。

(二)法律法规依据

1.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就是其中提到的向各方征求意见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四十条对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该条法规是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直接法律依据,并且该条法规还规定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范围及时长。但是立法法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说,立法法针对法律的制定确立了“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不公开征求意见为例外”的一般原则。《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两部专门调整政府立法工作的行政法规依据该原则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行政法规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条。第十三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则有四条条款的内容涉及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第十五条规定,“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上述两部法规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起草阶段和修改完善阶段的公开征求意见作出硬性要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还提出了立法项目确立阶段的建议公开征集。这是对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指引的落实和具化,完善了从法律到行政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个制度体系和依据。

3.部门规章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对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内容进行规定的部门规章超过二十多件,这部分规定主要针对政府立法,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单独以公开征求意见为内容的规章,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国务院法制办于2007年3月29日制定,后经2008年、2011年两次修订出台的《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是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的最直接依据。该办法对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主体、时间、途径等进行了说明。但因其仅有十一条,并不能囊括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每一环节。例如:办法没有对公开征求意见做出阶段性区分,没有对意见征求后的信息反馈作出规定,也并未对地方立法征求意见作出规定。2018年机构改革,原国务院法制办与司法部重组后,其部分内容也无法再继续适用。其他类似规章还有《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等。

第二类,以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为内容的规章,主要有《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等。

4.地方立法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等,都对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