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建设
(一)制度建设现状
目前,国家层面暂未出台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省级层面出台制度的有湖北、辽宁、安徽、上海等少数几个省份,其所属地级市基本也都分别出台了工作规则,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现有各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结构
各地基本都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的遴选、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日常管理等工作基本规定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2.设点条件
对于设点条件,各地均没有详细规定。有的省市仅规定了原则性要求,如政治方向、参与的积极性、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在地域和行业方面的代表性等。有的规定了数量,湖北省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原则上在每个州市设立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地方采取申报的形式,邢台市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申报后,市人大常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评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媒体公布。部分地区则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单位性质,常州市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从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中产生。西安市则规定,基层立法联络点可依托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工作室、大专院校、社区、律师事务所等基层组织设立。一般而言,选择哪些单位设点,需要考虑的因素至少包括地域因素、行业因素、单位性质等。一个省级立法主体要力争在每个设区的市至少设置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每个重要行业至少选一家代表性单位设置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力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司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各类单位设置基层立法联系点。
3.设点程序和退出规则
各地产生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程序一般是由本级人大各部门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推荐,经常委会法工委联系协调、遴选,提出名单,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挂牌。邢台市、廊坊市等规定了联系点的授予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可以调整,经考察合格的继续保留。其他部分地方则规定工作期限和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相同,各地也基本明确了撤销的情形,一般包含不能履行职责、不能适应立法工作需求、主动要求撤销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调整等情形。
4.工作职责
各地均明确了立法联系点的职责,主要包含:第一,派基层立法联系点群众参加立法调研、论证会、意见征集会、座谈会等;第二,协助立法主体开展法律法规施行情况的评估工作;第三,组织征集对年度立法计划、法律法规草案等的意见建议;第四,受委托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第五,受委托开展立法前、立法后评估;第六,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其中,上海市的规定较为详细,职能规定也最为充分,不仅分别规定了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职能职责,还规定了普法、协助外事活动及对所在区域内区人大相关决议的意见征集工作等。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圈囿
1.基层立法联系点自身建设层面(https://www.daowen.com)
(1)务实性还有待增强
从目前的制度规定看,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收集整理有效建议的功能发挥上还存在短板,在促进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上没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在立法建议贴近实际、贴进群众需求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2)整合区域内资源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点之一在于“联系”。所谓“联系”,既有畅通立法主体和公众之间联系的含义,还包含把其所属区域内的法律资源,从横向和纵向上联结调动起来并进行整合,扩大参与面,形成合力,实现立法资源“1+1>2”。
(3)立法外其他功能拓展不足
首先,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功能在于推动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但基层立法点又不能拘囿于推动立法的基础功能,在法治建设的其他方面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贯穿于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是弘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法治宣传等方式和途径提升群众和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自觉,提升法治素养,最终为执法、守法奠定基础。其次,在推动基层治理方面作用发挥不足。立足法治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激发区域内单位和群众参与社区治理、不断提升社区法治协同能力,进而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上有待进一步加强。最后,在群众不理解的法律问题的释疑、答惑功能发挥上存在不足。
2.社会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认知层面
(1)基层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群众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一般都基于自身利益或权益,对于关乎重大民生问题或者切身利益的立法事项,积极性相对较高。对于与自己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范围相匹配的立法项目,积极性也相对较高于其他项目,或在主观意愿上,或在客观条件上,都一定程度地影响参与积极性。
(2)社会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了解不够
基层群众获取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立法信息的渠道较少。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宣传和立法信息的传递目前仍然通过传统的途径和形式,如电视新闻、报刊、新闻媒体及主要的网络媒体等,使得基层群众获得的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
宣传的持续性不足。对于立法信息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宣传往往集中在一些重要节点,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前或者通过后征集立法计划建议前等。日常宣传不足,法律实施效果的宣传也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