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的实践探索

二、立法后评估的实践探索

(一)国家层面

2010年,全国人大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试点:成立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由法工委和农业部直接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的评估工作。此次评估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情况报告、实例分析等方法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了分析,评价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可行,是否有针对性。评估过程中,“分赴江苏、浙江、青海、甘肃、吉林、黑龙江、四川、广东、北京等9个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18场专题座谈会,深入10多家企业,广泛听取地方科技、财政、教育、知识产权、税务等部门、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座谈会的基层科研单位近200家。”[4]

(二)地方层面(https://www.daowen.com)

地方立法层面的立法后评估实践早于国家立法层面的评估实践。有资料显示,安徽省原法制办自1999年开始,每年选出三四部地方规章,与相关执法部门对该规章进行实施效果测评,在测评报告中明确提出对该地方规章的修改、解释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5]此后,各地纷纷借鉴,并启动立法前评估相关工作。山东省自2000年开始,逐渐开始对颁布的多个地方性法规进行评估,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6]2005年初,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选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7]云南省于2004年选取《云南省邮政条例》开展地方“立法回头看”工作。2005年8月,上海市启动了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立法后评估。[8]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绝大多数省市都已开展相关工作。但总体上看,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数量和频次并不多。

2010年,北京市人大城建委委托北京市城市规划学会和北京市社科联针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开展立法后第三方评估工作。此次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法规总体质量、法规实施效果、立法建议等。[9]201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青岛法渊动物卫生法学研究中心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开展第三方评估,要求该机构在约两个月后提交评估报告。[10]2015年1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引入第三方参与立法,如《北京市行政程序条例》预案是由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所完成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条例》预案是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完成的。[11]2022年,北京市对2012年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