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真正实现

三、科学立法的真正实现

依宪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工作基本原则,有学者对三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密切相关的统一整体。依法立法是基本前提,不依法制定的法律,缺乏合法性前提,其科学性和民主性无从谈起;立法权源于人民,通过提升立法的民主性,才能使立法决策更加符合人民群众需求和客观实际,提高立法质量,增进立法实效;科学立法既在方法论上为立法工作提供指导,又在价值层面衡量立法质量的高低,是判断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尺。”[15]

科学立法有着丰富的内涵,从立项到起草、审议、表决等各环节都离不开科学立法原则的指导。《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要求“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出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这一系列工作机制的健全,为科学立法提供了重要保障。本书正是基于前述规划对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对推动科学立法的机制展开研究。

【注释】

[1]张伟:《科学立法初探》,《人大研究》,2016年第10期,第34页。

[2]樊安:《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的独到之处——基于文学的法律视角》,《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55—61页。

[3]参见《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6页。

[4]【美】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1088999036478934&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23日。

[6]裴洪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科学立法原则的法理基础》,《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0期,第57页。(https://www.daowen.com)

[7]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8]叶一舟:《常识理性下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统一内涵》,《行政法论丛》(第17卷),第252—256页。

[9]参见《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10]田成有:《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人大研究》,2018年第7期,第48页。

[11]朱力宇:《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主要例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12]关保英:《科学立法科学性之解读》,《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75—9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1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15]任才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人大研究》,2019年第1期,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