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立法的域外状况

五、公众参与立法的域外状况

(一)各国制度概述[15]

1.欧盟

欧盟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洲法院和欧洲中央银行。立法实践中,欧盟各主要机构都十分重视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启动立法程序。欧盟的立法和重大的决策必须经全体成员国同意,因此,法律和重大决策在启动时就会向成员国、利益相关方以及社会公众公开,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主要是官方立法与政策咨询网站,供公众参与和咨询。通过该网站,公众可以参与立法并提交意见、在线讨论有关欧盟发展的相关问题,并通过Facebook、YouTube等社交软件和欧盟委员会各领域的委员、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2.法国

在法国,一项法律从草案的提出到变成正式法律文本一般要经过7道程序:政府部门起草法律草案、部门将法律草案提交总理府,进行部际间审查,总秘书处对法律草案进行立法影响评估、送交国家行政法院征求意见、送交总统府召开总理参加的部长会议作出提交国民会议和参议院审议的决定、议会投票决定立法、反对党在法律正式签署前提交宪法委员会审议、总统签署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前述程序中,政府部门起草法律草案的过程,必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广泛征求公民、企业的意见,送交国家行政法院征求意见时,其也会审查是否履行了公众参与的程序。

3.瑞典

瑞典既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部分特定行业也有自己的行政程序法,其在公众参与立法中特别注重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瑞典1776年制定的《出版自由法》第2章第1条规定,“为了鼓励思想的自由交流和对公众的启蒙,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官方文件,是指公共机关所持有的由公共机关所制定或收集的文件,公共机关则包含了国会、地方议会、国家行政机关等有决策权的机构。1980年制定的《保密法》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保密法》明确,任何非为《保密法》所指定的需要保密的文件,公众都有权利查阅。

4.美国

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3节规定了法规制定的非正式程序,包括通告、评论、公布及生效日期等环节。所谓通告,即行政机关必须把其建议的草案主要内容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以便公众了解。通告的内容包含法规公开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或者所涉及的对象和问题。如果公告内容不含主要内容,则公告无效。[16]评论则是公众发表对法规建议意见的正式渠道,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行政机关决定公众参与的方式,可以书面,可以口头,也可以通过磋商、会议等形式,公众参与的程度也由行政机关决定。但是,行政机关不受制于公众意见,依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制定法律法规。[17]

美国在立法中十分注重成本效益分析,旨在减少立法数量、提高立法质量,减少运行成本,减少公众和企业的负担。1993年克林顿政府发布12866号总统行政命令,说明成本效益的监管主体、分析原则,美国联邦预算管理局随后发布了《执行12866号行政命令:联邦政府监管》,详细阐述了成本效益分析的适用方法。[18]成本效益的分析评估方法中会特别注重公众参与,成本效益分析中的量化分析,会存在大量的涉及整个社会的数据、信息,需要公众的参与才能更加精准。参与人数越多越精准。

(二)域外制度带来的启示(https://www.daowen.com)

1.立足于实际

不难看出,各国之间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设计差别很大,实践中,各国实施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安排一定要立足国情、省情,公众参与立法方能取得实效。

2.重视制度建设

无论是欧盟还是英国、瑞典,都建立了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规范。制度是工作规范开展的前提,只有以制度为指导和参考,将公众参与立法固化下来,才能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最终达成促进科学立法的目的。

3.尽可能为公众提供参与便利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最大限度地公布相关立法的各类信息供公众参考、了解,并建立其立法主体之间便捷高效的交流沟通平台,以便各类群体能更加便利地参与立法工作。

4.注重对公众意见给予反馈

前述各个国家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制度中,几乎都规定了对公众意见采纳、吸收和借鉴情况的反馈机制。公众参与立法要取得实效,一方面要重视立法信息公开,另一方面则需要对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这既是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尊重,也是对公民参与立法积极性的保护。

5.重视通过公众参与形成立法共识

公众参与立法只是公民表达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意见和建议的途径及形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要通过这一过程,实现立法主体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交流和沟通,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增强公众对于立项项目的理解和正确认识,降低立法的阻力,以及将来法律规范执行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