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沟通与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不同社会主体与立法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是实现科学立法的重要路径之一。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制度能够引导和组织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从而促进这种有效沟通。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还有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以及人们对于更高层次精神生活的追求。公众对于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权利意识与政治参与意识逐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就是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形式之一,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也由此已成为一种必然和趋势,这既是科学立法的需要,也是公众自身的诉求。公众参与立法,其实质是在立法中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国家法律规范之中,维护群众的利益。毛泽东同志在制定宪法的会谈中就曾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https://www.daowen.com)
公众参与立法,可以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项目选择难、利益平衡难、诉求反映难、监督检查难等问题,了解社情民意,从而推进构建政府和企业、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另外,现代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交通网络、社交平台的飞速发展也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便利和可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中央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要求下,地方人大及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政府积极通过各种途径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拓宽公众发表意见的渠道,从而开启了我国开门立法的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