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立法的理论渊源

一、公众参与立法的理论渊源

作为公众政治参与、民主参与的重要形式,公众参与立法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

(一)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法国的布丹在《国家六论》中首次提出主权理论,认为主权就是在国家指挥体系中绝对和永久的权力。[2]在此基础上,人民主权理论得以发展。英国思想家约翰·弥尔顿、洛克都先后提出相关理论。其中,集大成者当属卢梭,其通过“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等理论,提出“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权力是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让渡,人民有权直接参与立法等国家事务,这些理论成为现代国家权力来源合法及政治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理论强调国家权力源自人民,人民理应有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公众参与立法,对立法工作和法律法规草案提出问题、意见、建议,即是行使人民主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体现。

(二)参与式民主理论(https://www.daowen.com)

参与式民主理论是与精英民主理论相对的民主理论,其强调的是公民应当更多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以此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卡罗尔·佩特曼在其《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中指出,在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现个体的自由发展与人类的平等。[3]简言之,参与式民主就是社会群体广泛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民主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实践中,参与式民主已成为公众表达诉求、行使民主权利的平常方式。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在多年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创新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即全环节、全领域的民主,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贯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公众参与立法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