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功能价值

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功能价值

(一)有效提升立法的科学性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更广泛、更高效地收集社会各界对于立法的利益诉求。利益是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人们在判断某物是否有价值或者具有多大价值时,往往也会同时思考,其是否符合我的利益或者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我的利益。特定个人的利益决定着该人与外部世界的价值关系。人们根据自己对利益的认识和评价,形成价值取向,设定行动目标,实施行为。法所体现的内容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阶层的意志反映、折射出来的意识观念。这种意识观念体现的客观内容主要是能够满足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阶层所需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的本质和形态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立法首先需要正确发现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为了达到对利益及利益关系的全面、正确甄别,立法者首先需要正确发现社会中的利益,倾听社会各方的呼声和利益诉求。立法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公众提出自己的相关诉求,这些不同的诉求者自身也可能形成碰撞、沟通、对话和交流,以便立法者在各种利益之间做出恰当的取舍、平衡和协调。[11]

立法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一种表现,公开可以促进公平和科学。公开征求意见能够充分吸收公众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使立法主体能够更成熟地思虑,增强立法的科学性。立法主体参考公众提供的意见建议,但又非必须全盘接受,保持了自身的灵活性和专业性。

(二)增强立法的直接民主性

直接民主的核心特征在于公民是否有机会不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的代理直接参与重大政治决策活动,是否有机会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国家公权力的配置或行使。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属于典型的直接民主实践,是公民行使直接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第一,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使得人民有机会直接参与立法,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二,公开征求意见有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可有效防止立法滥用主体权力。第三,公民对立法活动的关注和参与是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建议权的体现,具有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图表窥见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在增强立法的直接民主性方面的积极效果。(https://www.daowen.com)

2020年公众参与规模最大的前5部法律

图示

(信息来源:中国人大网官方公布数据)

(三)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立法是资源合理配置的方式之一,立法的过程也是各利益群体之间博弈的过程。要实现充分的博弈,消弭潜在的矛盾,就有必要把立法的内容公布出来,让各类不同的利益进行协调、平衡、兼顾,让各类群体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做好利益权衡和矛盾化解,增强各方对法律的认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环节是公众以直接参与方式与立法主体的一次直接对话,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及其产生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增加对该法律规范更深的信服感。此外,参与过程带来的成就感、荣誉感,亦能极大地增强公众守法的自觉性。立法机关给予社会公众表达自己立法意见建议充分的机会和广泛的途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众用法治以外的方式表达诉求,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