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立法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14]
2026年02月15日
五、域外立法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14]
(一)欧盟
早在2001年,欧盟委员会出台的《欧盟治理白皮书》就对欧盟立法中的征求意见提出了基本要求:一是明确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征求利益相关方和执行方的意见,并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三是有丰富的渠道发布信息,根据不同环节采取不同的征求意见方式;四是要给咨询足够的时间;五是建立反馈机制,收到公众意见后要告知,除有特殊要求和需要保密的情况以外,要公开公众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里斯本条约》规定欧盟普通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动议和立法审查。立法动议是从行政决策上升到立法的程序。在立法动议的过程中,先由欧盟委员会相关总司在征求企业、团体组织、个人意见的基础上起草议案,并征求欧洲经社委员会或者地区理事会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二)英国
英国《咨询实务准则》明确提出,对于涉及商业、公共事务、慈善等的立法和政策,鼓励征求公众意见并予以回应。《咨询实务准则》对立法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了六条指导标准:一是立法和政策制定全过程公开征求意见,政策形成过程中至少进行一次不少于12周的书面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明确立法或政策目标、利益相关方、对意见作出反馈的时限;三是咨询程序要清晰,保证参与度;四是公众意见产生了哪些影响;五是咨询协调员指导各部门的咨询工作;六是对咨询效果进行影响评估。
(三)爱沙尼亚
爱沙尼亚的立法征求意见系统主要有两个:一是公众参与的门户网站。政府将草案公布在该网站以征求公众意见,公众也可以提交立法或决策建议。二是草案信息系统网。从立法到决策动议,到草案起草都可通过该平台征求意见,相关的意见建议和政府据此作出的工作和修改都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