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  破

三、三  破

《三破》一文的叙述方式与上述两文不同,文中以大量历史事件为案例,集中讲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1)“破安不善者习心习见”。

(2)“破阻善者习心习见”。

(3)“破饰善小善及善恶两挂善恶双遣者习心习见”。

在首例“破安不善者”一条中,茂猷针对一般世人“安于不善”之现象提出了批评,他指出:

课众以三十年,其概也,人生祸福之大限也。而前业今受,随受随脱,其变幻不可知如此。何怪世人之难悟乎。况人生大善恶,必自十五岁上方始造之,如是而又三十年,则四十五年矣。世徒见此四十五年内之人,善未必福,恶未必祸已,啧啧不信果报,及其天之既定,则或不及见也。即及见之,其寻常顺逆,既谓寻常事,不及察其大迪吉、大逆凶,真耸动人者,是可信矣。又援他事,不尽验者,以自眩自疑,沉豫不反,就使阅历既久,觉悟或生,而人已老、习已成矣。小年后起者,豪气政炽,又复不信,此世所以多迷途也。[49]

这里茂猷用具体数字设定了“人生祸福之大限”,告诉人们眼前虽未见报应,只是由于时限未到,最终必将得到报应。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善未必报,恶未必祸”的现象,所以人们往往会有这样的想法或举动:“显报习久而忘之,畏谈而置之,瞒心而姑犯之。”茂猷指出,这是“地狱所以无虚,而济恶所以不悟”[50]的原因所在。因此对于那些“安于不善”的念头必须竭力破除。

在第二例“破阻善者”中,茂猷在列举“读公善奖善案”之案例后,指出:

善何大乎?与人同最大。今世修善之士有见一事则攘臂争光者,或用人而成,或用我而败,不解也。……又有自家偶乏,不能共为,便破人做,不知人做我做,同归一善,我若欢欣赞叹,便是助彼为善,不关财用事也。又有善从我倡者即乐,从人倡者即不乐,此益大错。总之,起于有我,有我之善则不能成大名矣。[51]

这里又提出了“公善”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一方面做善事要从我做起,然后扩充至大家,以使人人“同归一善”。因为“善”之大者,无外乎“与人同善”,所以为善不是为我,有我之念也是要不得的,是应当破除的,反映出茂猷有一个重要想法,他认为儒家的“善与人同”、“与人同善”这一道德理想完全可以作为道德劝善运动的思想纲领。

关于“无意之善”的问题,茂猷以“读救济案”为例,指出:

又有谓“善在无心无意,偶触为之,才作意便不是者”。此又大错。孟子尝云“孳孳为善矣”,武王尝言“吉人为善,惟日不足矣”,夫子尝云“善不积不足以成名矣”。今使有饿者于此,一人偶尔施之,过念即忘;一人用意照顾,日夕不倦。二者孰德?又使有二子于此,一子偶尔就学,暂时即懈;一子专心致志,不贵不休。二者孰幸?此最现前之理,而犹执偏漏如此。甚矣,人之难悟也。[52]

茂猷批评了“善在无心无意”的观点,在他看来,行善大可不必躲躲闪闪,而应当勇于承担。他引用孟子、武王及孔子之言,以表明“为善”、“积善”应当积极努力。

接下来的一个案例假设值得注意,他假设遇到饿殍,某人以善在无心为由,只偶尔施之援手即止,某人则以“孳孳为善”之念,用意照顾,以至“日夕不倦”,这两种人何者称得上是更有道德善心之人?答案是不言自明的。若以读书为例,读书贵在坚持的道理也同样可以适用于为善实践。要之,茂猷的观点立场很明确,他主张道德实践必须“用意照顾”而不能以“过念即忘”为由看轻行善的努力。所以,行善不能是“无心无意”,而应当有意承当。

然而我们在《七辨》中已经看到,茂猷又是主张“无为而善”的,那么“善在无心无意”与“无为而善”究竟有何区别呢?如果说在为善行为中,应当抛弃有我之私、破除我执之偏向,达到“无我”之境界,那么这与“善在无心无意”之主张难道有何不同吗?在茂猷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无为而善”是指境界,这与“有我之善”正相反;另一方面,“有为而善”是指功夫,同样是十分必要的。所以《七辨》就有一个明确的观点,认为有必要时时刻刻真实地以“主善为师”,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恶于意”,亦即在工夫论层面,不能说“无心无意”。因此,上述“有我之善则不能成大名”并不是否定“有为而善”。总之,茂猷的立场是:“有我之善”是要不得的,“有为而善”则是必要的;“我执”是必须破除的,但行善是不能“无心无意”的。

在“破阻善者”案例中,茂猷还列举了几种“阻善”的情况:

有一等人遇善辄沮。见人放生,则曰“人为重”;见人助丧,则曰“生者要食为重”;见人施济,则曰“穷亲戚赈之为重”。果尔,则亲亲、仁民、爱物,必一件完,而后可做那一件耶,亦无时可做矣。夫施,或因其当厄事,或就其易举心,或触其偏到,随在可行,随行可满,必以此难人者,其人必非实心周急可知也。[53]

有研究表明,所谓“放生”、“助丧”以及“施济”三事,乃是晚明时代士人乡绅普遍推广施行的“善事”,也是当时对于所谓“善人”的基本要求。[54]然而“阻善者”却以种种理由指责这些善行有欠稳妥,主要理由却是儒家的“亲亲、仁民、爱物”这一伦理实践之次序,以为行善必由此生、此食、此亲为始端,甚且以为应当严格按照“亲亲、仁民、爱物”的顺序,最后才能顾及他人及社会,这在茂猷看来,其实“亦无时可做矣”,意谓行善便成了一句空头口号,所以他认为这类人其实并无为善之实心。这一观点表明,茂猷非常看重将个人的为善努力推广至社会公共领域,他再三提倡“公善”,亦即此意。事实上,无论是“助丧”还是“施济”,均已超越了家庭伦理的范围,而成了一种社会伦理的道德行为,不过在性质上,则都是一种道德实践。

在最后第三例“破饰善小善及善恶两挂善恶双遣”之下,茂猷设想了好几类人的情况:

有一等人明知善之当为,自家亦尽去做,及论果报,则恐人以祸福目之,抵死不肯认,此等人为名根所护,自利而不知利他。有一等专习持斋、施经、造像度人,而于自家德行、本来心术,殊不照管,此等人为福德所动,知利他而不知自利。又一等人习闻道德仁义,从而附之,至一切嗜欲不能禁也,则又从而庇之,遮掩不得,则明目恣谈,以自快其洒落,破绽未露,则辗转弥缝,以胶投于意气。又甚,则又以天地为大戏场,视人世无真面目,遇方与方,遇员与员,徇众所趋,甘言泉涌,以自托于宛转灵妙,此等人善恶虽无定面,然总之成就一个恶德。何也?彼其心在媚世也,欺世也,玩世也。……[55]

此外,他还设想了“没力量的人”自我宣扬与世无争、“没巴鼻的人”不敢与自己命运相争等情况。大致说来,茂猷的设想涉及各种世态炎凉、人心善变等情况,主要指出了三种错误的处世态度:“媚世”、“欺世”、“玩世”。而所有这些错误观念之所以产生,均与不信果报有关。换言之,果报理论是可以使人们从根本上扭转错误的处世态度的良方妙药。应当说,这就是茂猷撰述《三破》的主旨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