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同等条件”的含义

第三节 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同等条件”的含义

一、“同等条件”的概念

“同等条件”是指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条件与非股东外部买受人购买出让股权时所承诺的购买条件的内容(如价格、数量、履行方式等)应当相同或大体相同[14],或者指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与股东外外部买受人和转让股东议定的转让条件相一致,不区别对待,也是权利行使的实质要件[15]。“当第三方与公司股东所愿意付出的条件不存在任何差别时,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在股权的购买上比第三方所处的地位更加具有优势。”[16]这一实质条件设定的意义也正体现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设立的意义,即一方面保障了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也促进股权交易的实现。优先权股东不能以任意条件去主张优先购买权,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以损害转让股东实际利益和剥夺外部买受人购买机会为代价。我国公司法已然将“同等条件”明确规定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依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前提。

从字面意义上,“同等条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内涵,即“同等”和“条件”。同等表明程度,首先是同一、相同的意思;其次是程度的相同,即“等”。条件表明使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的意思。

二、设计“同等条件”的立法目的

“同等条件”是为保障转让股东的实体利益不至于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受到损失而特别设立的,这实际上是对优先购买权股东的限制,要求优先购买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无所依从,肆意压价,“同等条件”即是优先购买权股东所依从的具体标准。

我国《公司法》为股东优先购买权设置“同等条件”前提的目的有:

1.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绝对的,其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表明优先购买权的相对性和条件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在于限制股权的自由转让,因而其权利的行使必须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同等条件”就是其限制。

2.维护转让股东的利益。

第一,明确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不因该权利而获得价格优惠,而转让股东也不因此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第二,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得损害转让股东实体权益,不得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它保证了优先购买权不违背民法中平等自由的基本理念。

3.优先购买权并不绝对剥夺其他购买人的购买机会,“肯定了其他外部买受人的购买机会。如果外部买受人的受让条件高于优先购买权人,则外部买受人完全可以获得交易的机会。”[17]

“同等条件”表明不禁止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的条件优于外部买受人提供的条件,但当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转让股东的实质利益时,转让股东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4.利益平衡。“同等条件”是避免优先购买权蜕变成一种与平等自由的民法基本理念相悖、严重限制义务人和外部买受人的意思自由,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特权和优惠的有力保障。而规定了“同等条件”便可表明优先购买权制度并不是以损害一个合法利益来维护另一个合法利益,而是在优先购买权人、转让股东、外部买受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的平衡点,从而使优先购买权制度因为“合理地照顾到了各方利益,所以才能延续千年而不绝,且适用范围在现代社会有愈益扩大的趋势”[18]

最后,仅有“同等条件”的规定,而未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或给予其他股东以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措施,很容易造成转让股东利益与其他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如何限制转让股东通过“同等条件”的变相使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将成为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适用完善中的重要方面。

三、设计“同等条件”的意义

法律针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设定的“同等条件”这一前提规定主要有以下意义:

一是表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非以绝对地剥夺其他第三方购买人的购买机会,根据“价高者得”这一市场经济交易原则,只要第三方提供的购买条件由于优先购买权人,则外部买受人有权受让此标的物,而股东有限购买权则无法行使[19]

二是“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能使股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因股东的更换而带来的股东间信任机制的重构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从而有利于确保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定的法人形态在市场环境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通过对“同等条件”的设定来约束和维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能较大限度地平衡不同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予以考量的同时在可能接受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股东的意思自治予以限制,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同时又兼顾股权转让股东和公司外部买受人的利益,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的权利行使要件,构成了平衡股权转让三方主体利益的有力保障体系,此为这一制度之价值所在[20]

【注释】

[1]闫荣涛:《论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公民与法》, 2011年第4期,第49页。

[2]查日辉:《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安徽大学2013年法学硕士论文。

[3]徐琼:《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河北法学》2004年第10期,第66-69页。

[4]赵嵩:《浅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民商法学硕士论文。

[5]赵旭东:《新公司法条文解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修订版,第245页。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5页。

[8]曹艳芝:《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研讨》,《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第81—85页。

[9]甘培忠、吴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探析——兼论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之完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32—38页。

[10]周友苏:《新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页。

[11]王福祥:《论优先购买权》,《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第38页。

[12]Len Sealyand Sarah Worthington,Casesand Materialsin ComPany Law,Oxford UniversityPress,P.442;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13]周友苏:《新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289页。

[14]信春雨:《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4期,第61-64页。

[15]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16]李少华:《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效力及实现》,《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131页。

[17]陈建瞻:《论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法学硕士论文,第12页。

[18]查日辉:《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安徽大学2013法学硕士论文。

[19]程玲玲:《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之“同等条件”》,《法制与社会》,2011年12期,第104-105页

[20]程玲玲:《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之“同等条件”》,《法制与社会》,2011年12期,第104-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