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的概念
2025年10月30日
第一节 “同等”的概念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物尽其用和财富的效益最大化成为企业和现代人的追求,公司法既要保证闭锁公司的人合性又要发挥物的最大效益,因此出现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确定的利益衡量选择。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本法并未对“同等条件”作出明确的界定,对这一实质要件该如何进行理解,相关司法解释也缺乏相应的规定[1]。
目前学界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绝对等同说”,[2]认为优先购买权人购买股权的条件应为转让股东和外部买受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绝对相同、完全一致,即合同的条件全部等同[3]。二是“相对等同说”,认为只要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的实质条件不比外部买受人的条件对于转让股东更为不利,则应认为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即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条件与其他买受人条件大致相同即可[4]。三是“折衷说”,认为买卖合同中涉及转让股东利益的是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的条件。因此,价格和价款支付条件是所要求的“同等条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