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同等条件”的规则解释
按照解释的顺序,我们先从法律规则入手。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适用“同等条件”的规定见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说明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前提是遵守转让股东与第三方协定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
《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当转让股东欲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外外部买受人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未对“同等条件”的判断和操作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立法具有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而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变化的多种问题,试图通过固定的单一的法律条文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所有此类问题不现实,因此,“同等条件”需要解释。
《公司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予以确认,从其概念和内涵上看,此项制度的确定要防止因外部人员的进入给公司原有股东的既得以及潜在利益造成损害或威胁,从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与此同时,该制度的行使以“同等条件”为前提,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转让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对外部买受人的选择和自由确定交易条件等自由方面的限制。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以“同等条件”作为前提,一方面可以保障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下财产价值不受减损,另一方面以平衡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人和第三方的利益,从而使此三方利益在一个既定的条件下在合理的范围内得以有条件的实现,便利股权流通。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绝对地剥夺外部买受人的购买机会,“同等条件”以外部买受人给定的条件为参照,如果外部买受人给定的条件优于优先购买权股东就能受让股份。[1]
“同等条件”就是在转让股东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保障转让股东的实际经济利益不受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同等条件”为前提条件。法律规定“同等条件”表明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以转让股东实际利益的损害为代价,“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会对转让股东退出权的实现和投资的回收造成实际损害。
一、“同等条件”形成的过程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为什么会出现“同等条件”,也就是要明确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公司法》72条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程序有三个。第一,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提出股权转让申请或者要求。第二,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就向外转让。同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还要履行必要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注销原出资证明书,给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通过以上程序分析,在其他股东都同意将股权对外转让,并且暂时还没有股东要购买的时候,拟转让股东会对外寻找外部买受人。在他们之间形成了购买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等协议内容后,拟转让股东应及时通知其他股东。此时,这个协议内容在其他股东和外部外部买受人之间就是所谓的“同等条件”。
二、“同等条件”表明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
有学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于股权赠与的场合[2]。其理由是,从文义解释看,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中的“转让”二字,没有明文排除无偿转让,应当解释为包括有偿和无偿转让。反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既有助于维持股东间的人合性,也未必伤害受赠人利益,赠与股东获得反对股东的等额对价后,可将对价转手赠与受赠人。
这种看法不正确。因为如果系无偿转让,优先购买权的优先的前提“同等条件”永远适用或者永远不适用,因为对应所有的无偿场合条件都相同,也就无所谓优先购买了。
同样,继承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并不需要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权利救济。所以,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讨论也不包括继承[3]。《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中“同等条件”的规定,明确了优先购买权是针对有偿转让。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只包括股权有偿转让的情形,不包括股权无偿转让和赠与的情形。
所以,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是指股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主体的变更,不论该种转让行为的原因行为之所在。广义的股权转让则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新《公司法》第72条旨在规制股东的任意向外部买受人转让的买卖行为,应采狭义解释仅指买卖转让行为,排除赠与、继承、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4]。
【注释】
[1]张艳、马强:《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72条适用之探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3期,第33-40页。
[2]李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及保护》,《企业导报》,2010年1期,第196-197页。
[3]潘福仁、史建三、邹碧华、石育斌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司法疑难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0页。
[4]李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及保护》,《企业导报》,2010年第1期,第196-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