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衷”说
立法者之所以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设置“同等条件”的限制,其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应得的经济利益。在公司实践中,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股东来说最能体现经济利益的是股权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方式,其他条件对于转让股东经济利益实现来说影响不大。[15]
因此,“折衷”说主要将“同等条件”定位于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股权转让股东利益的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条件,[16]认为认为买卖合同中涉及转让股东利益的是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的条件。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所谓“同等条件”即指股权转让合同的股权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方式一致。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股权价格条件应作扩大解释,应当包括对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具有影响的价外因素,如外部买受人以劳务获得股权价格优惠。对这种价外因素如能以金钱计算,则应折合金钱计入股权价格之中,如果不能以金钱计算,那么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
此外,“价格条件”必然涉及股权转让合同中必备的“数量”和“质量”条款,关于质量条款包括企业的现实状况、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等。因为价格的形成受到多种要素影响,其中转让的股权数量即持股比例、该公司的发展前景及目前的负债、盈利情况等理所当然隐含在价格条款之中。
该说主要将“同等条件”定位于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股权转让股东利益的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条件,它确保了股权转让股东在股权转让中获得对价这一基本权利,对原有股东的利益通过赋予满足一定条件的价格和价款支付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来保护,主要以保护转让股东的利益为立法基点,也兼顾了在同一竞争条件下的各方主体利益。从目前的理论和审判实践来看此种学说从一定程度上对“同等条件”的界定克服了概念过分灵活和实践中难以操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性。[17]
同时,因为将条件仅限制在价格和支付条件上,使“同等条件”变得简单和明确,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和转让给外部买受人的条件出现矛盾时,司法介入易于操作,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何为同等条件。
“折衷”说克服了前面两种说法的弊病,具有现实意义,理由是:
第一,“绝对同等说”要求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条件与转让股东同外部买受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条款完全一致显得过于苛刻、机械,确认“同等条件”的程序复杂,转让股东可轻易地以次要条款的差别来否定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这会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在适用中如果外部买受人提供的条件(如承诺承担公司债务、提供某种商业机会等)可以轻易难倒优先权股东[18]。绝对同等说的做法虽然避免了可能具有的纠纷,使得股权的转让更加的清晰,但是由于其条件规定太过苛刻,所以变成转让股东和外部买受人的一边倒的游戏,实际上否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立法目的不符。
第二,相对“同等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绝对“同等条件”的标准,可以有效平衡其他股东和外部买受人的利益,有利于在股权转让自由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但是“相对同等说”确立的标准弹性过大,没有统一界定,不易把握,不仅在公司实践中容易引起纷争,而且法院在确定“同等条件”标准时也很难准确把握,在适用中自由裁量的范围和程度过大,不利于操作,很可能出现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对于一定的差异的说法不能够统一,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用法律手段解决。
第三,“折衷”说的几项主张包括,区分了主要条件和次要条件,在对照“同等条件”时关注主要条件;将条件明确化,使司法介入裁判成为现实和可能;法官自由裁量权成为最终解决方案。比起前两种说法更具有现实性。
该学说主张的“同等条件”仅包括“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条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往往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非理性的“感情”因素,因此有学者认为,“同等条件”是丰富多彩的概念,既包括同等价格条件(如对价形式、价金数额、付款时间、支付方式等),也包括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对价(如职工的安置、高管的聘用、资本投入的增加等)。如此多的因素往往不能用价格要素多少去衡量,这些“同等条件”是否要涵盖,“折衷”说将其抛弃不一定正确。此外,折衷说将不确定性从法规转移到了法官上,具体实施中还是存在难以认定的结果,自由裁量权的左右取舍仍存在问题。
“折衷”说相对于三种学说更具现实性,因为绝对同等说虽然明确具体,但条件过于严苟,特别是当转让股东为使交易达到转让给外部外部买受人时,会有倾向性地设置些仅能有外部买受人独有的客观条件,这样的结果将导致股东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公司的稳定性,特别是立法者设置该保障制度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而相对同等说虽然在减少了等同的条件,但其要求的因素却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可适用的弹性太大,往往只凭转让股东一人说了算,换句话说,这种相对的同等将不具有同等的可操作性,更会加大司法确认的难度,该学说与上海高院的意见较接近,但对“同等条件”标准亦难以准确把握。最后,“折衷”说只强调两个方面的等同—价格与支付方式,这也是转让条件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易于作出认定标准并有效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