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条件”的同等原则
2025年10月30日
第一节 “同等条件”的同等原则
需要引申讨论的是,“同等条件”是一次性的,还是拍卖性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与拟受让外部买受人对条件的比对是一次完成的还是多次反复的。这个问题在公司法规定中丝毫没有看到规则。只有揣测立法者原意才能得到答案。
优先购买权股东与拟受让外部买受人之间实现竞买是使转让股东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最佳途径。因为竞买方式可以使潜在购买者竭尽全力,而且竞买过程中的短暂考虑和场面兴奋程度会使竞买条件达到潜在购买者的极限,从而使转让股东获得最好的转让价格及其他转让条件。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转让股东、外部买受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三个利益相对方,有可能反悔的是转让股东和外部买受人,其中转让股东的反悔可能是提高条件为争取更多转让利益、也可能是降低条件;外部买受人只能提高条件以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竞争;其他股东没有变更条件的可能,因为如果他提高条件,意味着放弃优先购买权,虽然理论上有实现的可能,但实践中让自己吃亏而放弃权利的行为是不会出现的;如果他降低条件,也就意味着放弃与外部买受人的竞争,不如直接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可。